索 引 号: 主题分类: 水资源
成文日期: 2008-05-19 发布日期: 2008-05-19
发布机关: 无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统一编号: WDDR-2022-0020002
标 题: 无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棣县城乡供水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 棣政办发〔2008〕55号 有 效 性: 有效

无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棣县城乡供水管理办法的通知

棣政办发〔2008〕5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无棣县城乡供水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〇〇八年五月十九日


无棣县城乡供水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全县城乡供用水管理,确保城乡生产生活用水所需和饮用水安全,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县范围内的城乡供用水管理。

第三条  县水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县城乡供用水的统一管理工作,其下属各自来水公司(以下称供水单位)负责城乡供水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  凡需供水和增加用水量的用水单位,应向供水单位提出书面用水申请,经批准后,按有关规定向供水单位缴纳管网供水增容费、勘测设计费等费用后方可开工,否则按私接处理。其中,农户个人用水需经所在村委会同意后再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条  供水单位应在接到用户供水申请之日起5日内进行审查并勘测现场,对符合规定的,应同意供水;对不符合规定的,应做出不同意供水的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经同意供水和增加用水量的用户,必须与供水单位签订供用水合同,确定用水性质,并按合同确定的管道走向、管材规格、管径等内容办理设计与施工的有关手续。安装施工前,供水单位应协助用户办理建设、公安、交通等部门有关批准手续,领取施工许可证后方可施工。施工中要严格按设计图纸施工,竣工图纸资料由供水单位统一存档管理,以便日后管理与维修。

第六条  为确保供水安全,严禁私自安装或擅自与供水单位供水管网连接。否则,按《城市供水条例》相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七条  用户总水表、水表井外的供水主管网和到分户用水的管网,须由供水单位设计和施工。用水户从水表以内第一个阀门起到用水点的供水设施,可以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和施工单位承担设计,但必须将委托设计的方案送交供水单位审查检验,资料由供水单位存档。在确定设计合理、管材质量合格后,由具有施工资质的施工队伍施工,竣工后须经供水单位验收合格,否则不予办理管道开口申请。

第八条  新建住宅实行一户一表,水表须户外安装。新建、扩建或改建商、住两用建筑供水管道,商用和住宅供水管道须分别铺设,单独计量管理。

第九条  办理水表过户,应由前后用户共同向供水单位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并结清水费后,方可办理过户手续,用户不得私自转让用水使用权。用户改变用水性质时,应及时向供水单位提出申请,办理改变用水性质的相关手续。

第十条  用户认为水表运行失常,可向供水单位提出验表申请,由供水单位和用户共同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验表。水表经校验合格的(水表校验结果误差不超过百分之四为运行合格),由提出申请用户承担校验费用;不合格的,由供水单位承担校验费,按水表运行快慢比例折算收取当月水费。

第十一条  城乡供水专用设施不得擅自移动。用户确需移动或改造供水设施时,须报经供水单位批准,并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相关费用由用户承担。

第十二条  供、用水设施产权分界点为供水单位批准的计费总水表处,供水单位收费到户的以计费水表为产权分界点。产权分界点至水源一侧的管道和附属设施由供水单位负责维护管理,计费水表由用户负责维护;产权分界点另侧的管道和附属设施由用户负责维护管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水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原有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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