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_含住房 | |
|---|---|---|---|
| 成文日期: | 2011-11-01 | 发布日期: | 2011-11-01 |
| 发布机关: | 无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统一编号: | WDDR-2022-0020003 |
| 标 题: | 无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棣县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实施细则的通知 | ||
| 发文字号: | 棣政办发〔2011〕80号 | 有 效 性: | 有效 |
无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无棣县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实施细则的通知
棣政办发〔2011〕8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无棣县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实施细则》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一日
无棣县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完善多层次的住房供应和保障体系,有效解决县城区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根据建设部《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山东省廉租住房保障办法》、《无棣县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等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县城区范围内具有城市户口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县房管部门具体负责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管理工作。县民政、监察等部门及申请家庭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负责协助县房管部门共同做好廉租住房的配租管理工作。
第二章 实物配租申请条件及标准
第四条 申请实物配租的家庭,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家庭年人均收入不超过县政府发布的上年度城镇职工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
(二)申请家庭中至少有1人取得县城区内非农业常住户口1年以上;
(三)无房户或拥有私有住房但建筑面积低于当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60%的住房困难户;
(四)申请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和收养关系;
第五条 实物配租标准:1人家庭户配租23平方米,2人家庭户配租40平方米,3人以上(含3人)家庭户配租按现有户型建筑面积配租。
第六条 租金标准:配租面积标准内的租金暂定每月每平方米使用面积 1.2 元、超出配租面积标准外的租金按每月每平方米使用面积 2 元收取。租金标准可根据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作出调整。
第三章 实物配租程序
第七条 申请廉租住房家庭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家庭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领取并如实填写《无棣县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资格申请审批表》,同时提交以下证件、资料:
1、书面申请;
2、县民政部门核发的有效城市低保证;
3、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丧偶或离异的提供相关证明);
4、其它证明(烈军属、残疾人等证件)。
以上所有证件、证明材料均需提供原件及复印件。
(二)受理。申请家庭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收到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申请后,及时对申请人的住房状况、家庭收入、家庭人口等情况进行入户调查核实,提出意见并加盖公章后,将符合条件家庭的申请材料报县民政部门,县民政部门对申请对象的低保证、结婚证、残疾证及烈军属等证件进行审核,并在《无棣县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资格申请审批表》中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后,报县房管部门。
(三)审核公示。县房管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对申请人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入户复查,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县房管部门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县房管部门对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作为实物配租对象予以登记,发放《无棣县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资格通知书》;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县房管部门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 配租
(一)获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者在取得《无棣县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资格通知书》的家庭中抽取,一、二层楼房优先安排孤寡老人、烈军属、三级以上残疾人(如房源不够依次由下向上排列),其余楼层由轮候到位的申请人以抽签方式取得入住资格及房号。县房管部门向入住家庭发放《无棣县廉租住房入住通知书》,向社会公开配租结果。
(二)入住家庭自收到县房管部门入住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与县房管部门签订《无棣县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入住家庭凭《廉租住房入住通知书》到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房屋管理单位办理入住手续。已登记为实物配租且轮候到位的低收入困难家庭,因对配租的楼层、户型等不满而拒绝签订租赁合同的,视为自动放弃,由申请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后续家庭依次递补。对因违反《无棣县廉租住房租赁合同》约定而迁出配租住房的家庭,或申请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个人经调查属以欺骗等手段获取廉租住房的,取消其配租资格,且不再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
(三)轮候。没有配租到廉租住房的已登记家庭,直接进入下次廉租住房配租抽签,但须重新核实申请条件。
第四章 使用和管理
第九条 新建、收购、改建的廉租住房由县房管部门统一管理。
第十条 配建的廉租住房纳入房屋所在地小区物业企业服务(管理)范围,实物配租对象应遵守小区物业管理规定,按时缴纳水、电、暖、煤气及物业管理费和其他应由承租人承担的相关费用。不服从管理或不按时缴纳租金及各种费用的承租家庭,县房管部门及有关物业服务企业有权采取相关制约措施。
第十一条 廉租住房承租人使用房屋应服从住宅小区的统一管理,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得改变房屋结构外貌和用途;
(二)不得对房屋的内外承重墙、梁、柱、楼板、阳台、雨棚、通道、屋面及管道等进行违章凿、拆、拈、占;
(三)不得占用、损坏房屋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四)不得利用房屋从事危害公共利益的活动;
(五)不得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
(六)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廉租住房仅用于廉租住房申请人家庭成员自住,禁止廉租住房承租人转租、转借、调换、出租、转让、经营廉租住房及从事其它与居住无关的任何活动。
第十三条 承租的廉租住房因特殊情况需空置6个月以上的,应事先向县房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经县房管部门同意。
第十四条 县房管部门接到物业服务企业有关住户违反规定情形的报告后,及时依法核查,并作出处理。
第十五条 廉租住房承租户未按时缴纳房租的,县房管部门及时催缴;超过6个月未交房租的,县房管部门依法追缴或做出清退处理。
第十六条 廉租住房需收回房屋的,县房管部门书面告知住户,承租户在规定时间内腾退廉租住房。依法收回廉租住房,承租户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及有关执法部门应予以配合。
第十七条 廉租住房承租户应合理使用并保护好房屋固定装置和设备,在使用期限内由承租户损坏的,承租户应按规定修复并承担相关费用。
承租户不得擅自进行室内二次装修或对室内装置、设备进行改装。承租户入住后擅自进行装修的,在其腾退廉租住房时应无条件退出,装修费用不予补偿。
第五章 资金来源及管理
第十八条 廉租住房租金收入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廉租住房租金由县房管部门收取并缴入财政专户。
廉租住房租金主要用于廉租住房的维修、维护日常管理及特困户补助等费用支出。
第十九条 廉租住房租金实行政府定价。
廉租住房住户必须按照《无棣县廉租住房租赁合同》按时足额交纳廉租住房租金,先缴费后住房。
第二十条 廉租住房维修实行预算控制,在廉租住房租金账户中据实列支,不足部分由县财政列支。
第六章 退出管理
第二十一条 申请家庭在取得廉租住房的次年起,每年的6月底前向县房管部门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和住房情况。县房管部门会同县民政部门及申请家庭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对其申报情况进行审核:
(一)符合保障条件的,续租廉租住房;
(二)家庭收入、人口、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取消其租住资格,收回房源重新分配;
第二十二条 实物配租保障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其廉租住房保障资格;
(一)家庭人均收入连续1年超出本地城镇居民低收入生活保障标准的;
(二)将所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或改变用途的;
(三)购建新房或继承受赠房屋的;
(四)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承租廉租住房居住的;
(五)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交纳廉租住房租金的;
(六)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的;
(七)未按要求及时申报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变动情况的;
(八)出现不符合廉租住房条件其他情形的。
第二十三条 保障对象腾退廉租住房时,应停止使用并结清物业服务费及其他应由承租人承担的相关费用。
第二十四条 保障对象违反本细则规定的,由县房管部门作出取消其配租资格的决定,限期退回承租的廉租住房。逾期未退回的,采取调整租金、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方式处理。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实物配租结果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六条 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有关工作人员在资格审核和监督管理等工作中因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出现违规配租的,严肃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对廉租住房保障工作中的行政管理行为存有异议的,可依法向有关部门申诉。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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