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_政务公开
成文日期: 2015-12-30 发布日期: 2015-12-30
发布机关: 无棣县人民政府 统一编号: WDDR-2022-0010011
标 题: 无棣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无棣县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制度等四项制度的通知
发文字号: 棣政发〔2015〕41号 有 效 性: 有效

无棣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无棣县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制度等四项制度的通知

棣政发〔2015〕41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现将《无棣县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制度》、《无棣县重大行政决策专家论证制度》、《无棣县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制度》、《无棣县重大行政决策集体讨论决定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无棣县人民政府

2015年12月30日


无棣县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过程中的公众参与活动,促进民主决策,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工作的意见》(鲁政发〔2007〕37号)、市政府《关于印发滨州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滨政发〔2014〕22号)和县政府《关于印发无棣县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棣政发〔2015〕7号)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全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县人民政府作出重大行政决策需要公众参与的,适用本制度。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是指经济和社会事务中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在作出决策前,由决策事项承办单位组织社会有关方面对该事项的必要性、合法性和可行性进行论证,充分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保障政府决策科学、民主、透明的政务活动。

第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应当注重调查研究、民主讨论和科学论证,充分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外,重大行政决策均应当以适当方式引导公众参与,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范围按照《无棣县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棣政发〔2015〕7号)的相关规定进行界定。组织公众参与重大行政决策,由决策事项承办单位负责具体实施。

第六条  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根据重大行政决策对公众影响的范围和程度,采取公示、调查、座谈、论证、听证等形式进行,充分听取人民群众提出的合理化意见和建议。

凡涉及面广或者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决策事项,应当采取公示或听证形式,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公众意见,应当综合考虑地域、职业、专业、受影响程度等因素,合理选择被征求意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七条  采取公示征求意见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可以通过报刊杂志、广播电视、政府门户网站、政务公开栏等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应包括:决策事项名称、基本情况说明、决策依据和理由、反馈意见方式和时间以及应当公示的其他内容。公示的时间一般不少于20日。

第八条  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当举行听证会:

(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

(二)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

(三)公众对决策方案有重大分歧的。

具体听证事项按照《无棣县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在必要时应当邀请县人大代表和县政协委员参与重大行政决策的论证和评估,广泛听取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条  在公众参与的过程中,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当全面、客观地听取各方面的意见,特别是对重大行政决策的反对意见和修改意见。严禁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包办公众意见,或者只听取赞成的意见,漏报、瞒报公众意见。

第十一条  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将公众参与的情况进行归纳整理,形成书面报告,连同决策方案草案一并提交县人民政府审议。报告应当提出明确的结论性建议意见。

公众参与的结果作为县政府决策的重要依据之一,对公众提出的合理意见应予采纳。

应当公开听取但未听取社会公众意见的重大行政事项不得提交决策机关决策。

第十二条  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当通过报纸、网站及其它方式向社会公布公众提出的意见及采纳情况。对条件不成熟或其它原因未能吸纳的意见,应当说明理由或作出解释。

第十三条  重大决策实施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政府重大事项的决策应当停止执行或修正的,可以通过县长信箱、来信来访等各种形式,向县人民政府或决策执行部门提出质疑或建议。

第十四条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县人民政府各部门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


无棣县重大行政决策专家论证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过程中的专家论证工作,促进科学决策,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工作的意见》(鲁政发〔2007〕37号)、《滨州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滨政发〔2014〕22号)和《无棣县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棣政发〔2015〕7号)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工作适用本制度。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决策专家论证,是指县政府在作出涉及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以及与公共利益密切相关的专业性较强的重大行政决策前,组织有关专家就决策的必要性、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负面影响、风险分析及应对措施等方面进行咨询论证的活动。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范围按照《无棣县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棣政发〔2015〕7号)的相关规定进行界定。

第四条  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当组织相关领域专家或者研究咨询机构,采取召开咨询会、论证会等形式,对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进行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论证。其他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  专家咨询论证工作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确定咨询论证事项;

(二)确定咨询论证专家;

(三)向专家提供咨询论证所需的资料;

(四)专家在指定时间内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进行研究;

(五)通过适当方式听取专家的意见建议;

(六)专家组编写《专家咨询论证报告》;

(七)整理、分析、吸纳专家的意见建议;

(八)将咨询论证资料立卷归档。

第六条  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当通过公开邀请等方式遴选5名以上相关领域具有权威性、代表性的专家参加论证会。

第七条  确定专家后,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当及时向专家提供咨询论证所需的资料,专家要求补充或查阅相关资料的,应当予以提供、协助,对涉密资料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根据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性质、内容、复杂性、紧迫性等实际情况,应当给予专家比较充分的研究时间,一般从提供咨询论证资料之日起不少于5个工作日。

专家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实事求是,深入调查研究,围绕咨询论证事项的必要性、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负面影响、风险分析及应对措施等方面,认真负责地提出科学、客观、合法、公正、合理的咨询论证意见。

第九条  咨询论证可采取召开专家咨询论证会议(包括网络、视频、电话会议)、专家提交咨询论证书面意见或其他适当的方式进行。咨询论证工作由专家组长或决策事项承办单位主持。

以会议形式咨询论证的,提交附各专家签名的会议纪要;以书面形式咨询论证的,提交附专家签名的咨询论证书面意见;专家应当对出具的咨询论证意见签名负责。对要求提供《专家咨询论证报告》的,专家组应当编写《专家咨询论证报告》。

第十条  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当对专家咨询论证意见进行归类整理,并对合理意见予以采纳;拟不予采纳的,应当及时与专家沟通协商。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当将意见的采纳情况反馈给参与咨询论证的专家,未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

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等方式向社会公布专家的咨询论证意见及采纳情况。

第十一条  专家咨询论证报告(意见)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必要性咨询论证:作出决策对解决现状问题是否必要,决策的时机是否成熟,是否符合经济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是否符合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二)合法性咨询论证:决策是否符合现行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三)合理性咨询论证:对决策进行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及成本效益分析,决策涉及的主要措施是否必要、适当,是否损害群众利益,是否体现公平和以人为本的原则;

(四)可行性咨询论证:决策涉及的主要措施是否可行,实施条件是否具备,制约因素是什么,能否有效解决具体问题、实现决策的目标、取得预期效果;

(五)负面影响、风险分析及应对措施:决策实施存在哪些问题和风险,影响因素是什么,风险是否能控制在确定、预期的范围内,提出解决问题、应对风险的对策建议;

(六)总体结论:对重大行政决策进行总体性评价,提出决策是否施行的建议。 

专家可以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的具体情况,有重点地选取上述内容进行咨询论证。

第十二条  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的性质和内容,可以委托具备相关资质的第三方专业研究、咨询、评估等机构进行咨询论证工作,具体程序可参照本章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县人民政府各部门重大行政决策专家论证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


无棣县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制度

 

第一条  为推进重大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和法制化,规范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工作,进一步提高行政决策水平,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工作的意见》(鲁政发〔2007〕37号)、《滨州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滨政发〔2014〕22号)和《无棣县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棣政发〔2015〕7号)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县人民政府及各镇(街道)、工作部门(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以及对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进行风险评估活动,适用本制度。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是指行政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运用科学、系统、规范的评估方法,对重大行政决策进行综合评价和估量,由此决定重大行政决策是否实施、延续、调整或者停止执行的行政活动。

第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应当遵循独立、客观、科学、合法、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当对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进行社会稳定、环境、经济等方面的风险评估。未经风险评估的,不得作出决策。

第六条  重大行政决策涉及两个以上实施机关的,由主要实施机关负责评估。

行政职能已经调整的,由继续行使该职能的主要实施机关为评估机关。

第七条  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可以委托高校、科研院所或者学会、研究会以及其他第三方专业机构相关专家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进行风险评估。

第八条  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重大项目在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前,应当进行风险评估。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范围按照《无棣县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棣政发〔2015〕7号)的相关规定进行界定。

第九条  重大行政决策前风险评估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决策的背景、目的及依据;

(二)决策与经济社会发展的符合程度;

(三)决策实施的成本效益分析;

(四)大多数相对利益主体对决策的接受程度;

(五)决策实施预期效益和可能对社会、经济、环境、社会稳定等方面产生的影响;

(六)按照一般、重大风险或者长期、短期风险确定风险等级,制定相应的化解处置预案;

(七)决策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可控性;

(八)保障决策目标实现的具体措施和建议;

(九)其他有关内容。

第十条  对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前进行风险评估,应当形成包括以下内容的书面《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报告》:

(一)总体评估。对重大行政决策通过定性与定量统计分析、运用成本效益分析、抽样分析等综合分析方法评估,对实际情况进行总体评估;

(二)合法性评估。对决策内容是否与现行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一致进行评估;

(三)合理性评估。决策所涉及主要制度和管理措施是否必要、是否合理,是否体现公平、公开和以人为本原则;

(四)可行性评估。决策能否解决行政管理中的具体问题,有关措施是否高效、便民,程序是否正当、简便;

(五)可控性评估。决策实施的目标、效果和影响是否控制在确定、预期的范围内;

(六)作出行政决策评估和定性、定量评价的结论,重点是对社会稳定、环境、经济等方面的风险评估;

(七)行政决策实施过程中需要解决的问题及对策;

(八)提出决策建议。

第十一条  县政府研究决定重大行政决策时,应当听取决策风险预测评估意见。                                              

第十二条  重大行政决策执行过程中,决策事项承办单位要跟踪决策实施情况,通过多种途径了解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对决策实施的意见和建议,全面评估决策执行效果。

第十三条  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当对行政决策实施情况组织评估。

第十四条  对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决策的实施效果与决策目的相符程度;

(二)决策实施对社会稳定、经济、环境等方面的实际影响;

(三)大多数相对利益主体对决策实施的实际接受程度;

(四)决策实施与经济社会发展方向的符合程度;

(五)决策实施带来的近期效益和长远影响;

(六)决策实施过程中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可控性分析;

(七)决策实施主要经验、教训;

(八)决策延续、调整或者停止执行的建议;

(九)决策执行中发现失误、损失,及追究相关责任建议;

(十)其他有关内容。

第十五条  对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应当形成包括以下内容的书面的《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评估报告》:

(一)总体评估。对重大行政决策通过定性与定量统计分析、运用成本效益分析、抽样分析等综合分析方法评估,对实施情况进行总体评估;

(二)合法性评估。对决策实施情况是否与现行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一致进行评估;

(三)合理性评估。决策实施过程所涉及主要制度和管理措施是否必要、是否合理,是否体现公平、公开和以人为本原则;

(四)可控性评估。决策实施的目标、效果和影响是否控制在确定、预期的范围内;

(五)对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作出定性、定量评价的结论,重点是对社会稳定、环境、经济等方面的评估;

(六)行政决策实施过程中需要解决的问题及对策;

(七)对行政决策延续、调整或者停止执行的建议;

(八)其他有关内容。

第十六条  对需要调整的重大行政决策,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当拟定调整方案,与《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评估报告》一并报县政府。

第十七条  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评估报告报县政府研究审定后,作为重大行政决策延续、调整或者停止执行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  下列情形,不适用本办法:

(一)政府人事任免;

(二)内部行政管理和体制改革措施;

(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

(四)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

(五)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确定需评估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二)成立评估工作小组。决策事项承办单位组织相关人员成立评估工作小组,根据需要选邀高校、科研院所、学会、研究会以及其他专业机构等社会专业人士和民众代表参加;

(三)制定评估工作方案。明确评估目的、评估对象与内容、评估标准、调查对象、评估步骤与方法,提供相应的经费、场所等工作保障等;

(四)开展调查研究。制定调查提纲,设计调查问卷,广泛收集重大行政决策相关信息,以及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

(五)形成评估报告。对收集的有关资料进行综合分析研究,根据评估情况形成评估报告;

(六)提交县人民政府审定,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依据。

第二十条  重大行政决策评估工作可以采用部门论证、专家咨询、公众参与、专业机构测评相结合的方式,通过文献研究、抽样问卷、舆情跟踪、实地调查、重点走访、座谈讨论论证等方法,对重大行政决策可能产生社会、经济、环境影响、社会稳定,可能引发各种风险进行科学预测、综合研判,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可控性评估。

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可以根据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特点和要求,选择上述一种或者多种方法。

第二十一条  重大行政决策前风险评估工作应当在三个月内完成;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满二年,或者按照上级机关规定时间,对其实施情况进行评估。  

第二十二条  参与重大行政决策评估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评估涉及的内容、过程和结果等重要信息予以保密。

第二十三条  对超越法定权限、违反法定程序的决策行为,以及违反重大行政决策规定,出现重大行政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评估机关违反本办法规定应当评估而未评估,造成不良影响和重大损失的;或者没有及时报备重大行政决策评估报告的,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追究行政责任。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参加重大行政决策评估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分或者处罚;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第二十六条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县政府各部门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


无棣县重大行政决策集体讨论决定制度

 

第一条  为了规范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集体讨论决定行为,提高重大行政决策集体讨论决定的民主性、科学性,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工作的意见》(鲁政发〔2007〕37号)、《滨州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滨政发〔2014〕22号)和《无棣县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棣政发〔2015〕7号)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集体讨论决定适用本制度。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集体讨论决定,实行县长负责制。严格按照“集体讨论、民主集中、会议决定”的程序,进行集体议事,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代替集体议事和会议决定。

第四条  县政府办公室负责重大行政决策集体讨论决定的组织、协调工作。

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具体负责承办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调研、方案起草与论证等前期工作。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可以委托专家、专业服务机构或者其他有相应能力的组织完成专业性工作。

第五条  需要集体讨论决定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按照《无棣县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棣政发〔2015〕7号)的相关规定进行界定。

第六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采取县政府全体会议或者常务会议形式研究决定。

第七条  列入县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事项,应当按要求提交以下材料:

(一)决策事项报告;

(二)调研报告及风险评估;

(三)征求意见及处理情况;

(四)专家咨询论证意见;

(五)合法性审查意见;

(六)其他有关材料。

第八条  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方案提交县政府全体会议或者常务会议讨论,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决策事项承办单位作决策方案说明(包括起草和协调过程、法律和政策依据、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举行听证、决策的主要内容等情况),并宣读决策方案;

(二)县政府法制机构作合法性审查说明;

(三)会议其他组成人员发表意见;

(四)县政府分管副县长发表意见;

(五)县长发表意见。

第九条  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在县政府全体会议或者常务会议讨论的基础上,由县长作出同意、不同意、修改、暂缓或者再次讨论的决定。

作出暂缓决定超过1年的,决策方案退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

县政府全体会议或者常务会议应当记录重大行政决策方案的讨论情况及决定,对不同意见应当载明。

第十条  会议作出的决定,有关执行机构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全面、及时、正确地贯彻执行政府重大决策,任何个人无权改变。在执行过程中,确需进行重大调整或变更的,执行机构应及时呈报县政府,由县政府领导集体研究决定。

第十一条  县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集体决策重大问题,必须有半数以上组成人员到会方能举行。

第十二条  会议列席人员由县政府办公室确定。县监察局、县政府法制局主要负责人应列席会议,充分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十三条  遇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不能及时经集体讨论决定的,县人民政府有关领导人员可临机处置,事后应及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

第十四条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县人民政府各部门重大行政决策集体决定参照本制度执行。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县政府所属各部门和单位的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可以参照本制度规定,结合镇、街道、本部门、本单位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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