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371623004384523M-1/2017-16768 主题分类: 财政
成文日期: 2017-07-11 发布日期: 2017-07-11
发布机关: 无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统一编号: WDDR-2023-0020003
标 题: 无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棣县县级公物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 棣政办发〔2017〕29号 有 效 性: 有效

无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棣县县级公物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棣政办发〔2017〕29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无棣县县级公物仓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无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7月11日


无棣县县级公物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县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推进国有资产共享、共用,节约行政运行成本,提高资产使用效益,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3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直各行政单位(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及工商联机关)和各类事业单位,以及经县委、县政府批准成立的临时性机构、指挥部等(以下统称县级单位)。

第三条  县级公物仓(以下简称公物仓)是县财政局对储备资产进行统一管理、统一调配、统一处置的运作平台。

第四条  县级公物仓运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一管理,优化配置;

(二)科学整合,盘活资产;

(三)循环使用,厉行节约;

(四)规范处置,公开透明。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县财政部门对县级公物仓资产实施综合管理,负责对县级公物仓资产的收储、购置、调拨、借用、处置、报废和收益上缴等事项的审批,具体由县国有资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国资局”)负责,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政策;

(二)负责县级公物仓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的总体开发和管理,建立公物仓资产管理信息平台,及时、完整地提供公物仓资产的相关信息,切实保证资产管理的精细化、科学化;

(三)负责落实县级公物仓仓储场地;

(四)负责县级公物仓资产的仓储管理、财务管理;

(五)负责落实县直行政事业单位上缴、归还县级公物仓资产;

(六)负责借出资产的监管工作,定期对县级公物仓资产进行清查盘点并编制盘点表,确保县级公物仓资产的安全完整;

(七)具体组织县级公物仓资产处置,及时上缴资产处置收益。

第六条  县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负责县级公物仓中办公用房和业务用房管理。将县直行政事业单位空闲房产由各单位划转到县机关事务管理局,集中统一管理使用。县机关事务管理局作为资产占有使用单位,履行以下职责:

(一)参与对县直行政事业单位闲置房产的收缴、调剂使用及机构撤并后资产的清理收缴;

(二)负责对移交房产按照出租、调用、空闲,分类建立台账、登记入账;对房产进行日常维护、维修和管理;负责县直行政事业单位之间调剂使用。

第七条  县直行政事业单位在县级公物仓资产管理中,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根据相关规定和工作需要,提出上缴或使用县级公物仓资产的申请;

(二)按规定负责本单位上缴、借用和归还县级公物仓资产办理有关手续;

(三)负责本单位借用县级公物仓资产使用期间的账册登记、日常保养和维护工作,确保县级公物仓资产在使用期间的安全完整,按规定及时上缴、归还县级公物仓资产。

第八条  县直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对本部门所属单位涉及的县级公物仓资产实施监督管理,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核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按规定上缴、申请借用和归还县级公物仓资产等事项;

(二)负责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使用公物仓资产的登记和监督管理;

(三)督促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按规定及时上缴、归还公物仓资产。

第九条  临时机构、指挥部、举办大型活动(会议)资产管理使用单位,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工作需要,向公物仓管理部门提出所需资产的详细资料;

(二)根据相关规定和工作需要,办理所需资产的借用、归还等相关手续;

(三)借用公物仓资产的日常维护和保养,并确保公物仓资产在使用期间的安全完整;

(四)按规定及时归还公物仓资产。


第三章 资产收储、调配使用及处置管理


第十条  除国家、省、市、县另有规定外,下列国有资产缴入公物仓管理和处置:

(一)县直行政事业单位闲置、待处置、超标准配置的资产(包括各县级单位的办公和业务用房);

(二)经县委、县政府批准组建的临时机构、指挥部、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政府批量集中采购购置的储备资产;

(三)执法执纪单位罚没资产、收归国有的涉案物品等资产;

(四)升级换代替换下来的性能良好、运转正常的物资、设备;因性能下降,不能在原定用途上继续使用,但又不符合报废条件的资产;

(五)因项目工程需要配置的高标准、高性能设备,项目结束后原项目单位使用率不高的设备;

(六)经批准合并或办公区域整合搬迁,行政事业单位闲置国有资产;

(七)其他按规定应收回的资产。

第十一条  资产移交县级公物仓的,根据移交资产情况分别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经县委、县政府批准举办的大型活动(会议)所购置和接受捐赠的资产,在活动(会议)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由活动(会议)承办部门(机构)清理、登记造册并移交县级公物仓。

(二)按规定撤销的县直行政事业单位或临时性机构的资产,除明确规定另有用途外,在部门(机构)撤销后10个工作日内,由原部门(机构)清理、登记造册并移交县级公物仓。

(三)县直行政事业单位按规定应合并的,应当对合并单位的资产进行全面清查,并按照有关规定将清查后的全部资产移交并入单位。富余的资产,在单位合并结束后一个月内,由合并后的部门登记造册并移交县级公物仓。

(四)项目建设需要配备的、在项目结束后原项目单位使用率不高的设备,由原项目单位在项目结束后一个月内移交县级公物仓。

(五)县直行政事业单位超标准配置或闲置一年以上,且未到报废年限的资产,由县直行政事业单位登记造册并移交县级公物仓。

(六)属于一般性资产的罚没资产,在案件结案后,由作出罚没决定的部门登记造册并及时移交县级公物仓;属于专管机关管理或专营企业经营财物(包括文物、专卖品、毒品、假冒伪劣药品、危害国家安全的物品、淫秽物品等)的罚没资产,上缴相关部门处理。

(七)政府采购中批量集中采购的储备资产,由政府采购办公室登记造册并移交县级公物仓。

资产移交公物仓的,由县国资局开具《县级公物仓资产移交清单》,并及时办理登记入库,资产移交清单作为原始凭证归档管理。

第十二条  所需资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优先从公物仓中配置:

(一)经部门预算安排,各部门单位需购置的资产;

(二)经县委、县政府批准设立的临时机构、指挥部、举办大型活动(会议)所需资产。

纳入公物仓的非常规性资产,县级公物仓库存资产无法满足需要时,使用单位提出购置申请,县国资局审核同意后统一采购并纳入公物仓管理,登记公物仓资产账后,使用单位与县级公物仓办理借用、调配手续。

第十三条  县直行政事业单位或临时机构,因工作需要借用或调拨县级公物仓资产的,由使用单位申请,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县国资局审批。属于县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受托管理资产的,主管部门初审、县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县国资局审批。国资局办理公物仓资产的借用、调配手续。

(一)县直行政事业单位申请借用公物仓资产的,应填写《县级公物仓资产申请借用登记表》,经批准后,到县国资局办理借用手续,借用单位应当确保借用资产在借用期间的完全完整。在借用期间发生资产非正常毁损、经督促逾期超过三个月仍未缴回的,由使用单位按照资产账面价值赔偿。

(二)县直行政事业单位申请调拨公物仓资产的,应填写《县级公物仓资产调拨申请表》,经批准后,到县国资局办理出库手续,并核销县级公物仓资产登记簿中对应资产。接收单位对调拨资产应当及时登记,作为单位新增资产进行账务处理,纳入单位资产日常管理范围。

第十四条  县直行政事业单位归还借用的公物仓资产时,县国资局应当按照《县级公物仓资产申请借用登记表》核对归还资产,检查借用资产情况。

第十五条  县国资局应当定期对公物仓资产进行盘点和清查,并对以下状态的资产定期进行处置:

(一)不易存贮或可能长期闲置的资产;

(二)达到报废年限、无使用价值的资产;

(三)无修复价值的资产;

(四)经认定需要处置的其他资产。

第十六条  处置县级公物仓资产,由县国资局填写《县级公物仓资产处置表》,委托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处置资产进行评估,并以备案评估价格为底价,委托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开处置,处置收入统一上缴县财政。


第四章资产的储存与监督


第十七条  县国资局应当加强对公物仓资产的日常管理,按期清点盘库,确保账实相符、账卡相符和资产安全完整。

(一)指定专人负责公物仓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并对公物仓资产进行分类保管、定期查验、及时维护,以保证资产性能的安全可靠。

(二)按规定设置公物仓资产登记簿和资产卡片,做到一卡一物。

(三)定期进行清查盘点。公物仓资产管理人员应当按月进行盘点,每年年终进行全面清查盘点,及时编制资产增减及库存报表,并报相关管理职能部门。

第十八条  县财政局对县级公物仓的运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县审计局对县级公物仓的资产管理实施审计监督。

第十九条  任何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挪用、调换或私分公物仓资产,违反规定的,依法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造成资产损失的,负相应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附件:1.县级公物仓资产移交清单

          2.县级公物仓资产申请借用登记表

          3.县级公物仓资产调拨申请表

          4.县级公物仓资产处置表


附件1


附件2


附件3


附件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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