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部门 | 抽查 | 抽查 | 抽查内容 | 事项 | 抽查 | 抽查比例及频次 | 抽查部门及实施层级 | 抽查依据 |
| 1 | 县市场监管局 | 登记事项检查 |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 营业执照(登记证)规范使用情况的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网络检查 | 企业抽查比例为5%;个体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为1% | 市、县市场监管部门 | 1.《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1988年5月13日通过,2019年3月2日修正)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
|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 名称规范使用情况的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网络检查 | 企业抽查比例为5%;个体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为1% | 市、县市场监管部门 | 1.《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1991年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7号公布,2012年11月9日修订)第二十六条、二十七条 。 | |||
|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 经营(驻在)期限的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企业抽查比例为5%;个体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为1% | 市、县市场监管部门 | 1.《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1988年5月13日通过,2019年3月2日修正)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 | |||
|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 经营(业务)范围中无需审批的经营(业务)项目的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企业抽查比例为5%;个体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为1% | 市、县市场监管部门 | 1.《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1988年5月13日通过,2019年3月2日修正)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 | |||
|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 住所(经营场所)或驻在场所的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企业抽查比例为5%;个体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为1% | 市、县市场监管部门 | 1.《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1988年5月13日通过,2019年3月2日修正)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 | |||
| 《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明确的暂不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的行业企业 | 注册资本实缴情况的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企业抽查比例为5%;个体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为1% | 市、县市场监管部门 | 1.《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1988年5月13日通过,2019年3月2日修正)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 | |||
| 企业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任职情况的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企业抽查比例为5%;个体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为1% | 市、县市场监管部门 | 1.《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1988年5月13日通过,2019年3月2日修正)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 | |||
| 企业 | 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东身份真实性的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企业抽查比例为5%;个体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为1% | 市、县市场监管部门 | 1.《公司法》(1993年通过,2013年主席令第15号修正)第一百九十八条 。 | |||
| 2 | 县市场监管局 | 公示信息检查 |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 | 年度报告公示信息的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检查、专业机构核查 | 企业抽查比例为5%;个体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为1% | 市、县市场监管部门 | 1.《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2014年国务院令第654号)第三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 。 |
| 企业 | 即时公示信息的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检查、专业机构核查 | 企业抽查比例为5%;个体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为1% | 市、县市场监管部门 | 1.《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2014年国务院令第654号)第三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 。 | |||
| 3 | 县市场监管局 | 广告行为检查 | 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经营单位 | 广告发布登记情况的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与公示信息抽查同比例进行 | 市、县市场监管部门 | 1.《广告法》(1994年10月27日通过,2018年主席令第16号修正)第六条、第二十九条、第六十条 。 |
| 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其它经营单位 | 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主发布相关广告的审查批准情况的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与公示信息抽查同比例进行 | 市、县市场监管部门 | 1.《广告法》(1994年10月27日通过,2018年主席令第16号修正)第四十六条。 | |||
| 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其它经营单位 |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情况的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与公示信息抽查同比例进行 | 市、县市场监管部门 | 《广告法》(1994年10月27日通过,2018年主席令第16号修正)第三十四条、第六十一条。 | |||
| 4 | 县市场监管局 | 专利真实性监督检查 | 各类市场主体、产品 | 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专利申请文件真实性的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与公示信息抽查同比例进行 | 市、县市场监管部门 | 1.《专利法》(1984年3月12日通过,1992年9月4日第1次修正,2000年8月25日第二次修正,2008年12月27日第三次修正)第六十三条。 |
| 各类市场主体 | 产品专利宣传真实性的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与公示信息抽查同比例进行 | 市、县市场监管部门 | 1.《专利法》(1984年3月12日通过,1992年9月4日第1次修正,2000年8月25日第二次修正,2008年12月27日第三次修正)第六十三条。 | |||
| 各类市场主体 | 假冒专利行为提供便利条件的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与公示信息抽查同比例进行 | 市、县市场监管部门 | 1.《专利法》(1984年3月12日通过,1992年9月4日第1次修正,2000年8月25日第二次修正,2008年12月27日第三次修正)第六十三条。 | |||
| 5 | 县市场监管局 | 商标使用行为的检查 |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 | 商标使用行为的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抽查、书面检查 | 与公示信息抽查同比例进行 | 市、县市场监管部门 | 1.《商标法》(1982年8月23日通过,1993年2月22日第1次修正,2001年10月27日第2次修正,2013年8月30日第3次修正,2019年4月23日第4次修正)第六条、第十条、第十四条第五款、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
|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 |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含地理标志)使用行为的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抽查、书面检查 | 与公示信息抽查同比例进行 | 市、县市场监管部门 | 1.《商标法》(1982年8月23日通过,1993年2月22日第1次修正,2001年10月27日第2次修正,2013年8月30日第3次修正,2019年4月23日第4次修正)第十六条。 | |||
|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 | 商标印制行为的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抽查、书面检查 | 与公示信息抽查同比例进行 | 市、县市场监管部门 | 《商标印制管理办法》(1996年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57号公布,1998年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6号修订)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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