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事项名称 | 抽查依据 | 抽查内容 | 抽查对象 | 抽查主体 | 抽查方式 | 抽查比例 | 抽查次数 | 共同抽查部门 | 备注 |
1 |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1987年4月发布,2016年1月修正)第十条:各级卫生防疫机构,负责管辖范围内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1年3月卫生部令第80号)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 对公共场所卫生许可情况、从业人员健康情况、卫生管理制度落实情况等开展监督检查;开展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抽检。 | 公共场所 | 县卫生健康局 | 不定向抽查 | 0.05 | 每年1次 | 无 | |
2 |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 |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4月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31号修改)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单位(以下简称供水单位)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的卫生监督管理。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 | 对供水单位卫生许可情况、从业人员健康情况、卫生管理制度落实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对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开展监督检查;对生活饮用水、涉水产品开展卫生监督抽检。 | 供水单位、涉水产品 | 县卫生健康局 | 不定向抽查 | 0.1 | 每年1次 | 无 | |
3 | 学校卫生监督 |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1990年6月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0号、卫生部令第1号)第二十八条: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对学校卫生工作行使监督职权。 | 对学校的教学及生活环境、传染病防控工作、生活饮用水、学校内设医疗机构和保健室、学校内公共场所开展卫生监督检查;配合相关部门对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落实情况开展卫生监督。 | 各类学校 | 县卫生健康局 | 不定向抽查 | 0.05 | 每年1次 | 无 | |
4 | 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 | 1.《传染病防治法》(1989年2月21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传染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2.《消毒管理办法》(2002年3月卫生部令27号,2015年12月修改)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对消毒工作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一)对有关机构、场所和物品的消毒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二)对消毒产品生产企业执行《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三)对消毒产品的卫生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四)对消毒服务机构的消毒服务质量进行监督检查;(五)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采取行政控制措施;(六)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 对医疗卫生机构(疾控机构、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预防接种、传染病疫情报告、传染病疫情控制措施、消毒隔离制度执行情况、医疗废物处置及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等开展卫生监督检查;对消毒产品生产企业、进口消毒产品在华责任单位进行卫生监督检查及抽检。 | 医疗机构 | 县卫生健康局 | 不定向抽查 | 10% | 每年1次 | 无 | |
5 | 1.《传染病防治法》(1989年2月21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传染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2.《消毒管理办法》(2002年3月卫生部令27号,2015年12月修改)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对消毒工作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一)对有关机构、场所和物品的消毒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二)对消毒产品生产企业执行《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三)对消毒产品的卫生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四)对消毒服务机构的消毒服务质量进行监督检查;(五)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采取行政控制措施;(六)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 对医疗卫生机构(疾控机构、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预防接种、传染病疫情报告、传染病疫情控制措施、消毒隔离制度执行情况、医疗废物处置及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等开展卫生监督检查;对消毒产品生产企业、进口消毒产品在华责任单位进行卫生监督检查及抽检。 | 疾控机构 | 县卫生健康局 | 不定向抽查 | 30% | 每年1次 | 无 | ||
6 | 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 | 1.《传染病防治法》(1989年2月21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传染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2.《消毒管理办法》(2002年3月卫生部令27号,2015年12月修改)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对消毒工作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一)对有关机构、场所和物品的消毒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二)对消毒产品生产企业执行《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三)对消毒产品的卫生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四)对消毒服务机构的消毒服务质量进行监督检查;(五)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采取行政控制措施;(六)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 对医疗卫生机构(疾控机构、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预防接种、传染病疫情报告、传染病疫情控制措施、消毒隔离制度执行情况、医疗废物处置及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等开展卫生监督检查;对消毒产品生产企业、进口消毒产品在华责任单位进行卫生监督检查及抽检。 | 接种单位 | 县卫生健康局 | 不定向抽查 | 20% | 每年1次 | 无 | |
7 | 1.《传染病防治法》(1989年2月21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传染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2.《消毒管理办法》(2002年3月卫生部令27号,2015年12月修改)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对消毒工作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一)对有关机构、场所和物品的消毒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二)对消毒产品生产企业执行《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三)对消毒产品的卫生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四)对消毒服务机构的消毒服务质量进行监督检查;(五)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采取行政控制措施;(六)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 对医疗卫生机构(疾控机构、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预防接种、传染病疫情报告、传染病疫情控制措施、消毒隔离制度执行情况、医疗废物处置及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等开展卫生监督检查;对消毒产品生产企业、进口消毒产品在华责任单位进行卫生监督检查及抽检。 | 采供血机构 | 县卫生健康局 | 不定向抽查 | 100% | 每年1次 | 无 | 。 | |
8 | 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 | 1.《传染病防治法》(1989年2月21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传染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2.《消毒管理办法》(2002年3月卫生部令27号,2015年12月修改)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对消毒工作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一)对有关机构、场所和物品的消毒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二)对消毒产品生产企业执行《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三)对消毒产品的卫生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四)对消毒服务机构的消毒服务质量进行监督检查;(五)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采取行政控制措施;(六)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 对医疗卫生机构(疾控机构、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预防接种、传染病疫情报告、传染病疫情控制措施、消毒隔离制度执行情况、医疗废物处置及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等开展卫生监督检查;对消毒产品生产企业、进口消毒产品在华责任单位进行卫生监督检查及抽检。 |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进口消毒产品在华责任单位 | 县卫生健康局 | 不定向抽查 | 20% | 每年1次 | 无 | |
9 | 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卫生监督 | 《食品安全法》(2015年4月修订)第一百二十六条: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用水,使用洗涤剂、消毒剂,或者出厂的餐具、饮具未按规定检验合格并随附消毒合格证明,或者未按规定在独立包装上标注相关内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 | 对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作业场所、清洗消毒设备或者设施、生产用水和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餐饮具的出厂检验情况、餐饮具包装标识等开展监督检查。 | 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 | 县卫生健康局 | 不定向抽查 | 0.2 | 每年1次 | 无 | |
10 | 医疗卫生监督 | 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1994年9月1日施行)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2.《执业医师法》(1999年5月通过)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医师工作。 3.《献血法》(1998年10月)第四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监督管理献血工作。 4.《护士条例》(2008年1月23日国务院第517号)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护士监督管理工作。 | 医疗卫生机构、采供血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执业活动。 | 医疗卫生机构 | 县卫生健康局 | 不定向抽查 | 0.1 | 每年1次 | 无 | |
11 | 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1994年9月1日施行)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2.《执业医师法》(1999年5月通过)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医师工作。 3.《献血法》(1998年10月)第四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监督管理献血工作。 4.《护士条例》(2008年1月23日国务院第517号)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护士监督管理工作。 | 医疗卫生机构、采供血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执业活动。 | 采供血机构 | 县卫生健康局 | 不定向抽查 | 1.0 | 每年1次 | 无 | ||
12 | 放射卫生监督 | 1.《职业病防治法》(2016年7月修正)第八十七条:对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控制的监督管理,由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的规定实施。 2.《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05年9月国务院令第449号)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本条例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3.《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005年卫生部令第46号)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放射诊疗工作的监督管理。 4.《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规定》(卫监督发〔2012〕25号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 对放射诊疗机构监督检查内容包括:1.放射诊疗许可、校验、变更情况;2.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监护、放射诊疗设备、安全防护装置、辐射检测仪器和个人防护用品配备情况。 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依法开展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情况。 | 放射诊疗机构 | 县卫生健康局 | 不定向抽查 | 0.1 | 每年1次 | 无 | |
13 | 1.《职业病防治法》(2016年7月修正)第八十七条:对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控制的监督管理,由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的规定实施。 2.《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05年9月国务院令第449号)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本条例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3.《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005年卫生部令第46号)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放射诊疗工作的监督管理。 4.《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规定》(卫监督发〔2012〕25号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 对放射诊疗机构监督检查内容包括:1.放射诊疗许可、校验、变更情况;2.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监护、放射诊疗设备、安全防护装置、辐射检测仪器和个人防护用品配备情况。 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依法开展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情况。 | 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 县卫生健康局 | 不定向抽查 | 50% | 每年1次 | 无 | ||
14 | 职业卫生监督 | 1.《职业病防治法》(2016年7月修正)第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2.《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2015年3月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5号)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监督管理。 3.《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2013年2月卫生部令第91号)第五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制定职业病诊断机构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定期对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职业病诊断机构、职业病鉴定办事机构对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的执行情况。 |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职业病诊断机构、职业病鉴定办事机构 | 县卫生健康局 | 不定向抽查 | 0.2 | 每年1次 | 无 | |
15 | 计划生育监督 | 《母婴保健法》(1994年10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33号)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母婴保健工作。 |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执业活动。 |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 | 县卫生健康局 | 不定向抽查 | 0.1 | 每年1次 | 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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