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无棣县海洋发展和渔业局2022年“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索 引 号: 123716236680520623/2022-17170 发布机构: 无棣县海洋发展和渔业局
发布日期: 2022-06-22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无棣县海洋发展和渔业局2022年“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发布日期:2022-06-22 00:00 浏览次数:次 来源:无棣县海洋发展和渔业局

序号

事项名称

抽查依据

抽查内容

抽查对象

抽查主体

抽查方式

抽查比例

抽查次数

共同抽查部门

备注

1

渔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通过) 第56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号1989年5月5日国务院第四十次常务会议通过,1989年7月3日发布,2011年1月8日国务院令第588号修改第二十六条)第六条:“船舶进出渔港必须遵守渔港管理章程以及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并依照规定办理签证,接受安全检查。渔港内的船舶必须服从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对水域交通安全秩序的管理。” 3、《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鲁政发〔2006〕66号 2006年3月30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2006年6月1日施行)第三十一条:“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渔船、渔港和所有进入渔港水域的船舶(公务船和军舰除外)

机关、事业单位、公民、企业、社会组织

无棣县海洋发展和渔业局

定向抽查

1.0

日常检查

无


2

水生野生动物保护执法监督检查

1.《野生动物保护法》(1988年11月8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88年11月8日第九号主席令公布,2004年8月修订)第六条 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野生动物资源的管理,制定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的规划和措施; 第七条 第一款:国务院林业、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主管全国陆生、水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第三款: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水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 2.《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993年10月经国务院批准、1993年10月5日农业部令第1号发布,2013年12月修正)第三条 第一款: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水野生动物管理工作。 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水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 第三款:《野生动物保护法》和本条例规定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权,可以由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行使。

二级(含)以下水生野生保护动物经营利用单位及个人

公民、企业、社会组织

无棣县海洋发展和渔业局

定向抽查

0.1

每年1次

无


3

增殖放流监督检查

1、《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管理规定》(2009年20号部长令)第四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的组织、协调与监督管理。” 2、《山东省渔业增殖与养殖管理办法》(2008年9月省政府令第206号)第四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渔业养殖与增殖管理工作”

检查放流物种亲本来源及数量、放流苗种(幼体)存量、苗种生产所用饵料、药物,苗种生产成本等

公民、企业、社会组织

无棣县海洋发展和渔业局

定向抽查

1.0

每年1次

无


4

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06年4月通过)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中,可以对生产、销售的农产品进行现场检查,调查了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关情况,查阅、复制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有关的记录和其他资料;对经检测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有权查封、扣押。”

对养殖生产环节水产品进行养殖生产情况检查和禁限药物残留抽检,查阅和复制与水产品质量安全有关的记录和资料。

公民、企业、社会组织

无棣县海洋发展和渔业局

不定向抽查

日常检查

日常检查

无


5

海洋环境保护监督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2013年修订)第一章第五条规定:“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的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法及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 2、《山东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2016年修订)第四条规定:沿海县级以上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海洋与渔业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海洋环境实施监督管理,保护和修复海洋生态,组织海洋环境调查、监测、监视、评价和科学研究,负责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海洋污染防治工作;负责所辖渔港水域内非军事船舶和渔港水域外渔业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以及渔业水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并按照职责调查处理渔业污染事故。

对本行政区域内海洋环境实施监督管理,保护和修复海洋生态,组织海洋环境调查、监测、监视、评价和科学研究,负责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海洋污染防治工作;负责所辖渔港水域内非军事船舶和渔港水域外渔业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以及渔业水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并按照职责调查处理渔业污染事故。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无棣县海洋发展和渔业局

不定向抽查

日常巡查

日常巡查

无

工程建设项目一旦违法使用海域,则对海域和海洋环境的破坏恢复难度非常大,故目前对海域使用的监督管理是采用日常巡查的方式,一旦发现违法行为即责令改正并予以处罚。因此,海域使用不宜限定抽查比例及抽查频次

6

海域使用的监督管理

 《山东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2003年9月通过,2004年5月修订)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毗邻海域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的海洋监察机构,负责海域使用的有关具体监督检查工作。”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批准文件无效,收回非法使用的海域;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一)无权或超越权限批准使用海域的;(二)不按海洋功能区划批准使用海域的;(三)将使用相同类型海域的同一用海项目化整为零、分散审批的。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在海域使用监督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擅自改变海洋功能区划确定的海域功能的;(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海域使用申请不予受理或者对不予批准的海域使用申请未依法说明理由的;(三)违反本条例规定颁发海域使用权证书的;(四)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五)不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收取和减免海域使用金以及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海域使用金的;(六)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一)无权或超越权限批准使用海域的;(二)不按海洋功能区划批准使用海域的;(三)将使用相同类型海域的同一用海项目化整为零、分散审批的。(一)擅自改变海洋功能区划确定的海域功能的;(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海域使用申请不予受理或者对不予批准的海域使用申请未依法说明理由的;(三)违反本条例规定颁发海域使用权证书的;(四)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五)不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收取和减免海域使用金以及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海域使用金的;(六)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无棣县海洋发展和渔业局

不定向抽查

日常巡查

日常巡查

无

工程建设项目一旦违法使用海域,则对海域和海洋环境的破坏恢复难度非常大,故目前对海域使用的监督管理是采用日常巡查的方式,一旦发现违法行为即责令改正并予以处罚。因此,海域使用不宜限定抽查比例及抽查频次

7

海岛使用的监督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2009年12月通过)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对有居民海岛保护和开发、建设进行监督检查。第四十一条 海洋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无居民海岛保护和合理利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海洋主管部门及其海监机构依法对海岛周边海域生态系统保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四十四条 海洋主管部门或者其他对海岛保护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依法予以查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海洋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有权要求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就海岛利用的有关问题作出说明,提供海岛利用的有关文件和资料;有权进入被检查单位和个人所利用的海岛实施现场检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无棣县海洋发展和渔业局

不定向抽查

日常巡查

日常巡查

无

工程建设项目一旦违法使用海域,则对海域和海洋环境的破坏恢复难度非常大,故目前对海域使用的监督管理是采用日常巡查的方式,一旦发现违法行为即责令改正并予以处罚。因此,海域使用不宜限定抽查比例及抽查频次

8

海域使用项目检查

1.《海域使用管理法》(2001年10月通过)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海域使用的监督检查。 2.《山东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2003年9月通过,2004年5月修订)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毗邻海域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的海洋监察机构,负责海域使用的有关具体监督检查工作。

1.检查海域使用权取得情况。重点检查海域使用权证书或临时海域使用证,核查用海申请人用海项目的真实性。 2.检查海域使用许可实施情况。重点检查用海项目名称、占用海域面积、使用期限、用途是否与海域使用权证书一致。 3.检查海域使用权人履行义务情况。重点检查海域使用权人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等事项。 4.检查海域使用金缴纳情况。重点检查海域使用金是否按时、足额缴纳。 5.检查海域使用权终止后有关义务履行情况。重点检查海域使用权终止后,原海域使用权人是否按照规定拆除了可能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或者影响其他用海项目的用海设施和构筑物等。

单位和个人

无棣县海洋发展和渔业局

定向抽查

0.2

每年1次

无


9

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检查

《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2006年9月国务院令第475 号)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负责海洋工程污染损害海洋环境防治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海洋污染防治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

1.是否遵守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及“三同时”制度。 2.环保设施及污染物排放等是否符合相关管理规定和要求。 3.污染防治措施及污染事故的预防和处理措施是否落实等。

单位和个人

无棣县海洋发展和渔业局

定向抽查

0.2

每年1次

无


10

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活动检查

《海岛保护法》(2009年12月通过)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海洋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无居民海岛保护和合理利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已确权发证的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项目是否按照《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具体方案》和《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项目论证报告》的要求进行保护和开发建设。

单位和个人

无棣县海洋发展和渔业局

定向抽查

0.2

每年1次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