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事项名称 | 抽查依据 | 抽查内容 | 抽查对象 | 抽查 主体 | 抽查 方式 | 抽查比例 | 抽查 次数 | 共同抽查部门 | 备注 |
| 1 | 财政支出检查 | 1.《预算法》(2014年8月通过)第五十七条: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及时、足额地拨付预算支出资金,加强对预算支出的管理和监督。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的支出必须按照预算执行,不得虚假列支。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对预算支出情况开展绩效评价。第八十八条:各级政府财政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本级各部门及其所属各单位预算的编制、执行,并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政府财政部门报告预算执行情况。 2.《财政部门监督办法》(2012年3月财政部令第69号)第十六条:财政部门依法对下列事项实施监督:(一)财税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二)预算编制、执行、调整和决算情况;(四)国库集中收付、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的管理使用情况;(五)政府采购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七)财务会计制度的执行情况;(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 1.预算编制、执行、调整和决算情况 2.有关财政支出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 | 县级预算单位;管理、申报和使用市级及以上财政资金的单位和个人 | 县财政局 | 定向抽查和不定向抽查相结合 | 按照纳入年度检查计划的各项支出资金规模不低于5%的比例抽取 | 每年按照年度检查计划开展 | 无 | |
| 2 | 财政收入检查 | 1.《预算法》(2014年8月通过)第八十八条:各级政府财政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本级各部门及其所属各单位预算的编制、执行,并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政府财政部门报告预算执行情况。 2.《税收征收管理法》(1992年9月通过,2015年4月修正)第五十三条: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和税款入库预算级次,将征收的税款缴入国库。对审计机关、财政机关依法查出的税收违法行为,税务机关应当根据有关机关的决定、意见书,依法将应收的税款、滞纳金按照税款入库预算级次缴入国库,并将结果及时回复有关机关。 3.《财政部门监督办法》(2012年3月财政部令第69号)第十六条:财政部门依法对下列事项实施监督:(一)财税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二)预算编制、执行、调整和决算情况;(三)税收收入、政府非税收入等政府性资金的征收、管理情况;(四)国库集中收付、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的管理使用情况;(七)财务会计制度的执行情况;(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 1.税收收入、政府非税收入等政府性资金的征收、管理情况 2.有关财政收入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 | 县级预算收入征收、管理部门和单位;税收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非税收入缴纳义务人 | 县财政局 | 定向抽查和不定向抽查相结合 | 按照纳入年度检查计划的各项收入资金规模不低于5%的比例抽取 | 每年按照年度检查计划开展 | 无 | |
| 3 | 资产财务检查 | 1.《财政部门监督办法》(2012年3月财政部令第69号)第十六条:财政部门依法对下列事项实施监督:(一)财税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二)预算编制、执行、调整和决算情况;(四)国库集中收付、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的管理使用情况;(五)政府采购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六)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金融类、文化企业等国有资产的管理情况;(七)财务会计制度的执行情况;(八)外国政府、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赠款的管理情况;(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2.《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第八条:各级财政部门是政府负责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实行综合管理。其主要职责是:(二)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四)负责本级行政单位出租、出借国有资产的审批,负责与行政单位尚未脱钩的经济实体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五)负责本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的监督、管理;(六)对本级行政单位和下级财政部门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3.《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第六条:各级财政部门是政府负责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实施综合管理。其主要职责是:(一)根据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制定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四)推进本级有条件的事业单位实现国有资产的市场化、社会化,加强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工作中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五)负责本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的监督管理;(八)监督、指导本级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下级财政部门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4.《行政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71号)第五十八条:行政单位应当依法接受主管预算单位和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5.《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68号)第六十一条:事业单位应当依法接受主管部门和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6.《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第41号)第六十九条:企业应当依法接受主管财政机关的财务监督和国家审计机关的财务审计。 7.《金融企业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42号)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依法指导、管理和监督本级金融企业的财务管理工作。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派出机构,应当在规定职责范围内依法履行指导、管理和监督金融企业财务管理工作的职责。第六条:财政部门履行下列财务管理职责:(一)监督金融企业执行本规则以及其他的财务管理规定,指导、督促金融企业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二)指导、督促金融企业建立健全财务风险控制体系,监测金融企业财务风险及其营运状况,监督金融企业的财务行为;(四)监督金融企业接受社会审计和资产评估;(六)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财务管理职责。 8.《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社会团体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 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还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社会团体在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登记管理机关 、业务主管单位应当组织对其进行财务审计。 | 1.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及财务管理情况 2.企业、社会团体财务管理情况 | 行政、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 | 县财政局 | 定向抽查和不定向抽查相结合 | 结合财政收支和会计监督检查工作确定抽查比例 | 每年按照年度检查计划开展 | 无 | |
| 4 | 会计检查 | 1.《会计法》(1985年1月通过,1999年10月修订)第三十一条: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的单位,应当向受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或者示意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不实或者不当的审计报告。财政部门有权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的程序和内容进行监督。第三十二条:财政部门对各单位的下列情况实施监督:(一)是否依法设置会计账簿;(二)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三)会计核算是否符合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四)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具备从业资格。在对前款第(二)项所列事项实施监督,发现重大违法嫌疑时,国务院财政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向与被监督单位有经济业务往来的单位和被监督单位开立账户的金融机构查询有关情况,有关单位和金融机构应当给予支持。 2.《财政部门监督办法》(2012年3月财政部令第69号)第十六条:财政部门依法对下列事项实施监督:(七)财务会计制度的执行情况;(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 各单位执行《会计法》等相关会计管理规定的情况 |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 | 县财政局 | 定向抽查和不定向抽查相结合 | 根据会计管理情况和年度检查计划确定 | 每年按照年度检查计划开展 | 无 | |
| 5 | 政府采购检查 | 1.《政府采购法》(2002年6月通过,2014年8月修正)第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履行与政府采购活动有关的监督管理职责。第五十九条: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及集中采购机构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一)有关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执行情况;(二)采购范围、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三)政府采购人员的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 2.《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2015年1月国务院令第658号)第六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的监督管理,对其不良行为予以记录,并纳入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 | 代理县本级政府采购业务的执行情况 | 采购代理机构 | 县财政局 | 定向抽查和不定向抽查相结合 | 检查对象名录库的10%-30%,近三年检查过的代理机构不再重复检查 | 每年按照财政部、省财政厅、市财政局年度检查计划开展 | 无 | |
| 6 | 财政票据检查 | 《财政票据管理办法》(2012年10月财政部令第70号)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财政票据的印制、发放、核销、销毁和监督检查等工作,指导下级财政部门财政票据管理工作。第三十七条: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财政票据监督检查制度,对财政票据印制、使用、管理等情况进行检查。 | 执行财政票据管理政策和制度情况 | 财政票据使用单位 | 县财政局 | 定向抽查和不定向抽查相结合 | 抽查对象名录库的5%-10% | 每年按照年度检查计划开展检查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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