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我县户籍的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家庭的夫妻。
特别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一般应在 1933 年 1 月 1 日以后出生;
(2)女方年满 49 周岁;
(3)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4)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包括三级)
无棣县独生子女伤残家庭每人每月700元标准发放,死亡家庭每人每月850元标准发放(以上标准会不定期按照国家通知要求增长)。每季度发放一次。
联系方式:无棣县卫生健康局家庭发展与妇幼保健股 0543-67825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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