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县级示范社应当具备哪些基本条件和服务能力?

发布日期:2023-01-05 20:33 浏览次数: 来源:

一、基本条件:

(一)机构健全

1.合作社依法登记并规范运行一年以上,有固定办公场所、服务设施和必要的办公设备,有独立的银行账户,合作社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证件齐全。

2.合作社组织机构健全,主要管理和监督人员均通过法定程序选举产生。

(二)管理民主

3.合作社依法制订章程,建立健全生产经营服务制度、财务管理制度、财务公开制度、社务公开制度等,并严格执行。

4.成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并有完整的会议记录和出席成员签字记录。重大生产经营活动、大额投资、盈余分配等重大事项由成员(代表)大会依法按章讨论通过。

5.按照章程规定或合作社成员(代表)大会决议,设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或由合作社成员直接行使监督权。

(三)财务规范

6.按照《山东省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管理暂行办法》要求,设立会计机构,配备会计人员,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编制会计报表。会计和出纳互不兼任,理事长、监事会成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合作社财会人员。暂不具备条件的,可以按照民主、自愿的原则,委托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机构或代理记账机构进行代理记账、核算。

7.为每个成员设立成员账户,准确记录成员的出资额、量化为该成员的公积金份额、该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及盈余返还情况。提取公积金的合作社,每年按照章程规定将公积金量化为每个成员的份额并记入成员账户。

8.可分配盈余按成员与合作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不低于可分配盈余的60%。

9.每年组织编制合作社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或亏损处理方案、财务状况说明书,并经过监事会(执行监事)审核。按规定向成员公开有关财务信息并接受质询。

10.档案资料齐全、管理规范。自觉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对其财务会计工作的管理、指导和监督,按时向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部门报送财务报表。

(四)信誉良好

11.合作社遵纪守法,诚信经营,享有良好的社会声誉。无生产或质量安全事故、行业通报批评、媒体曝光等不良记录。

二、县级示范社应当同时具备下列能力:

(一)服务能力强

1.入社成员数量高于全省同行业合作社平均水平,其中种养业合作社成员数量不少于100人。农机专业合作社拥有农机具装备15台套以上,年提供作业服务面积1.5万亩以上。

2.合作社能够通过建立网页、网上展厅或电子商务等现代信息化手段,为成员提供农资供应、产品销售、信息、技术、生产经营指导等产供销一体化服务。合作社主要农业投入品统一购买率超过80%,主要产品统一销售率超过90%。专业服务型合作社主要服务的统一提供比例达到80%以上。

3.合作社与本社成员交易的比例达到合作社交易总量的50%以上。

4.成员增收明显,成员收入高于本镇(街道)内同行业非成员农户收入20%以上。

(二)带动作用大

5.合作社的农业生产经营范围属于镇(街道)或更大区域的主导产业、优势产品或特色产品;通过建立合同、合作等利益联结方式带动周边非成员农户发展生产,带动数量不低于合作社成员总数的50%,非成员农户生产经营水平明显提高,收入明显增长。

(三)产品质量优

6.实行统一生产质量标准或操作规程,标准化生产率达到100%;专业服务标准符合国家相关行业规范,其他经营活动达到相关行业标准。

7.建立生产记录制度,完整记录生产全过程,实现产品质量可追溯。

8.生产基地通过无公害产地认定,主要产品通过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认证。

(四)经营水平高

9.生产经营规模高于全县同行业合作社平均水平,合作社年营业额达到500万元以上。

10.与农产品加工、流通企业和批发市场建有稳定的产销关系,主要鲜活农产品通过“农超对接”等方式直接进入市场,销售渠道稳定畅通。

11.生产的主要产品拥有注册商标,实行品牌化经营。

12.资产状况良好,多数成员以现金出资加入合作社,工商登记的成员出资总额80万元以上,资产总额150万元以上,资产负债率一般应低于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