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无棣县住建局2023年“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计划
索 引 号: 113716230043846039/2023-02972 发布机构: 无棣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布日期: 2023-03-31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无棣县住建局2023年“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计划

发布日期:2023-03-31 00:00 浏览次数:次 来源:无棣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序号事项名称抽查依据抽查内容抽查对象抽查方式抽查时间备注
1对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落实情况的检查《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发布,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修改)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注册建造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对注册建造师的注册、执业和继续教育实施监督检查。”检查证书和执业印章是否在有效期内;对其权利和义务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检查劳动合同及缴纳社会保险的清单,并核查是否存在“挂靠”注册的行为;检查其执业业绩,核查其执业行为是否规范,是否有超越国家规定的执业范围执行业务的情况注册建造师现场检查1-12月
2对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落实情况的检查《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0号发布,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修改)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执业和继续教育实施监督检查。”检查证书和执业印章是否在有效期内;对其权利和义务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检查劳动合同及缴纳社会保险的清单,并核查是否存在“挂靠”注册的行为;检查其执业业绩,核查其执业行为是否规范注册造价工程师现场检查1-12月
3对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检查1.《物业管理条例》(2003年6月国务院令第379号,2018年3月修订)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2.《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2007年12月,建设部、财政部令)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负责全国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3.《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2009年1月,2018年9月修正)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或者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物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城管执法、房地产开发、财政、民政、价格、公安、城乡规划、市政公用、环境保护、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物业管理有关的工作。”
是否按照相关法规、规章规定开展物业管理活动;是否按照相关法规、规章规定交存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物业服务企业、开发建设单位现场检查、网络检查1-12月
4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实施的监督检查1.《标准化法》(1988年12月29日通过,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标准的制定进行指导和监督,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2.《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6号)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加强对建筑工程发承包计价活动的监督检查和投诉举报的核查,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二)就有关问题询问签署文件的人员;(三)要求改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本办法或者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行为。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监督检查的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开。”
3.《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07号)第二十一条:“工程建设标准是工程建设活动的技术依据和准则。建设、规划编制、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和工程质量检测等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严格依据工程建设标准从事相关工程建设活动。”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工程建设标准的宣传普及和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进行查处。”
4.《山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52号发布,第311号修订)第五条:“省、设区的市、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建设工程造价机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承担建设工程造价的具体工作。发展改革、财政、审计、价格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关的建设工程造价监督管理工作。”第三十七条:“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据各自管理权限对建设工程造价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依法处理。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并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资料。”第四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建设工程造价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权向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进行举报,受理部门应当依法查处。”
工程建设活动中各方主体是否执行工程建设标准、定额工程建设活动中各方主体现场检查1-12月
5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执业情况监督检查山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2012年4月28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52号公布,根据2018年1月24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11号修订)第五条:“省、设区的市、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建设工程造价机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承担建设工程造价的具体工作。”第三十一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应当与委托人订立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并参照使用国家和省制定的合同示范文本。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在合同签订后15日内,报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三十九条:“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工程造价专业人员进行动态管理,定期监督检查,并公布检查结果。”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情况;企业及企业中专职专业人员执业行为;工程造价咨询成果质量等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专职专业人员现场检查、网络检查1-12月
6对工程造价计价(活动)的监督检查《山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52号发布,第311号修订)第五条:“省、设区的市、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建设工程造价机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承担建设工程造价的具体工作。发展改革、财政、审计、价格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关的建设工程造价监督管理工作”。第三十七条:“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据各自管理权限对建设工程造价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依法处理。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并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资料。”第四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建设工程造价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权向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进行举报,受理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各类工程造价计价活动是否符合国家、省关于工程造价计价规范、规则的相关规定工程建设活动中各方主体现场检查1-12月
7对建设工程质量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2.《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2000年8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81号)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监督管理工作。”
工程建设活动中各方主体是否执行工程建设标准、定额工程建设活动中各方主体现场检查1-12月
8对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和清欠各项制度落实的监督检查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要切实履行行业监管责任,规范工程建设市场秩序,督促企业落实劳务用工实名制管理等制度规定,负责督办因挂靠承包、违法分包、转包、拖欠工程款等造成的欠薪案件。”2.《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6〕1号文件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6〕41号):“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工程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履行行业监管责任,加强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范工程建设市场秩序,督促企业落实劳务用工实名制管理等制度规定,负责本领域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的制定实施和因挂靠承包、违法分包、转包、拖欠工程款等造成的欠薪案件的查处和督办。”
落实实名制管理及“一书两金一户一卡”等制度情况在建建筑工程的建设单位、施工企业现场检查1-12月
9对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情况的检查《山东省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第三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指导各城市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明确具体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划区范围内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办理、业务管理、执法检查等工作。因职能划转有关工作不在同一部门的,应明确职责、分工负责。
对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情况的检查对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情况的检查现场检查1-12月
10对建筑节能、绿色建筑与装配式建筑实施情况的检查1.《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国务院令第530号)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2.《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2012年11月通过)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3.《山东省绿色建筑促进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23号)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通过随机抽查、专项检查等方式,加强对绿色建筑运行情况的监督管理,确保各项技术措施发挥实际效果。”
1.《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国务院令第530号)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检查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及参建单位市场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关于建筑节能、绿色建筑与装配式建筑的各项规定,对涉嫌违法行为依法开展调查民用建筑节能单位、施工单位书面检查、现场检查
1-12月
11对勘察设计市场行为与资质的监督检查1.《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2号)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必须依法进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2.《山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10年9月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修订)第五条:“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设区的市、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交通运输、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管理工作。”                                                                                                          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0号,2016年9月修订)第二十一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实施统一的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有关部门配合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相应的行业资质进行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水利、信息产业等有关部门配合同级建设主管部门对相应的行业资质进行监督管理。上级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建设主管部门资质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资质管理中的违法行为。”检查勘察设计企业资质合规情况工程勘察设计企业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检查1-12月
12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抗震设防监督检查1.《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2006年1月建设部令第148号,2015年1月修订)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的监督管理工作。”2.《山东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条例》(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13号))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抗震设防的监督管理工作;经济和信息化、交通运输、水利、电力、通信、铁路、民航等行业主管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相关专业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的监督管理工作。”检查有关单位执行抗震设防管理规定情况,重点检查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情况超限审查委员会,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等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检查1-12月
13对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落实情况的检查《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7号发布,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修改)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注册工程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检查证书和执业印章是否在有效期内;对其权利和义务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检查劳动合同及缴纳社会保险的清单,并核查是否存在“挂靠”注册的行为;检查其执业业绩,核查其执业行为是否规范,是否有超越国家规定的执业范围执行业务的情况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现场检查1-12月
14对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落实情况的检查《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7号发布,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修改)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注册监理工程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注册监理工程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检查证书和执业印章是否在有效期内;对其权利和义务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检查劳动合同及缴纳社会保险的清单,并核查是否存在“挂靠”注册的行为;检查其执业业绩,核查其执业行为是否规范注册监理工程师现场检查1-12月
15对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制度落实情况的检查1.《注册建筑师条例》(国务院令第184号)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人事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注册建筑师的考试、注册和执业实施指导和监督。”                                                                                          2.《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建设部令第167号)第三十六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注册建筑师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统一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注册建筑师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检查证书和执业印章是否在有效期内;对其权利和义务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检查劳动合同及缴纳社会保险的清单,并核查是否存在“挂靠”注册的行为;检查其执业业绩,核查其执业行为是否规范,是否有超越国家规定的执业范围执行业务的情况注册建筑师现场检查1-12月
16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的监督检查《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24号)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检查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省内国家级和省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检查1-12月
17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24号)第二十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保护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保护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状况进行评估;对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纠正、处理。”检查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实施情况省内国家级和省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检查1-12月
18对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
格制度落实情况的检查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 151 号发布,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 32 号修改)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 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市、县、市 辖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注册房地产估价 师的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 (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注册房地产 估价师的执业和继续教育情况实施监督检查。”检查证书和执业印章是否在有效期内;对其权利和义务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检查劳动合同及缴纳社会保险的清单,并核查是否存在“挂靠”注册的行为;检查其执业业绩,核查其执业行为是否规范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现场检查1-12月
19对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检查1.《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00 年 9 月国务院令第 293 号)第五条:“县 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
定,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
2.《山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1999 年 4 月通过,2010 年 9 月修订) 第五条:“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 管理工作。设区的市、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
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检查勘察设计成果质量的
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
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
现场检查、书面
检查、网 络检查
1-12月
20对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检查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
部令第 13 号)第十九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 强对审查机构的监督检查,主要检查下列内容:(一)是否符合规定的条件;(二) 是否超出范围从事施工图审查;(三)是否使用不符合条件的审查人员;(四) 是否按规定的内容进行审查;(五)是否按规定上报审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 行为;(六)是否按规定填写审查意见告知书;(七)是否按规定在审查合格书 和施工图上签字盖章;(八)是否建立健全审查机构内部管理制度;(九)审查 人员是否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要求被检查的审查机构提供有关施工图审查的文件和资料,并将 监督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布。”
检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资
格合规情况;检查施工图设 计文件审查机构的审查行为
施工图设计文件
审查机构
一般检查事项1-12月
21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
颁发施工许可证后的监督检
查
1.《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 办法的通知》(建市规〔2019〕1 号):“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转包,
但有证据证明属于挂靠或者其他违法行为的除外: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 位未派驻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等主要管
理人员,或派驻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 中一人及以上与施工企业没有订立劳动合同且没有建立劳动工资和社会养老保险
关系,或派驻的项目负责人未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又不能进行合 理解释并提供相应证明的。”
2.《关于印发<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责任十项规定(试行)>的通知》(建 质〔2014〕123 号)。 3.《建筑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质量安全责任六项规定》(建市〔2015〕35 号)。
施工企业:检查项目负责人是否与中标通知书、施工许可证 一致,项目负责人在岗履职情况;监理企业:检查项目总监 是否与中标通知书、施工许可证一致,项目总监在岗履职情况
在建工程的施工企业、监理企业现场检查1-12月
22对城乡建设档案和地下管线
工程档案管理工作进行监督
检查
1.《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 90 号,住建部令第 47 号,2019 年 3 月 13 日实施)第三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建档案管理工作, 业务上受国家档案部门的监督、指导。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同级档案部门的监督、指导。” 2.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2005 年 5 月建设部令第 136 号,2019 年 3 月住建部令第 47 号修改)第三条:“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规 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管理工作,并接受上
一级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收集、保管、利用等具体工作,由城建档案馆或者城建档案室负责。
对市、县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城乡建设档案和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对市、县城建档案馆(室)城乡建设档案和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归集、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对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是否按规定向当地城建档案馆(室)移交建设项目档案进行检查;对建设单位移交的建设项目档案是否规范、完整、及时进行检查。市、县城建档案工作管理部
门,工程项目建设单位
现场检查1-12月
23建筑工程承发包计价活动监
督检查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 16 号)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加强对建筑工程发承包计价活动的监督检查和投诉举报的核查,并
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二)就有关问题询问签署文件的人员;(三)要求改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本办法或者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行为。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监督检查的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开。”
各类建筑工程发承包计价活动是否符合国家、省关于工程造价计价规范、规则的相关规定。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现场检查1-12月
24对绿色建筑工作的监督检查1.《山东省绿色建筑促进办法》(省政府令第323号,2019年1月12日省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通过)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绿色建筑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利、科技、市场监管、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绿色建筑相关工作。”检查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及参建单位市场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关于绿色建筑各项规定。民用建筑节能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书面检查、现场检查1-12月
25对商品房预售行为的检查《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
对商品房预售行为的检查房地产开发企业现场检查1-12月
26对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土地管理工作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与房地产开发经营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
对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房地产开发企业现场检查1-12月
27对限额以下小型工程(乡村
建设工程除外)开工建设前备案的行政
检查
1.《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17 年 5 月省政府令第 308号)第五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2.《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负责全市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参与拟订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和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政策、技术标准和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限额以下小型工程(乡村建设工程除外)现场检查1-1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