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滨州市生态环境局无棣分局2023年“双随机、—公开”抽查事项清单(部门联合)
索 引 号: 113716230043843201/2023-21594 发布机构: 滨州市生态环境局无棣分局
发布日期: 2023-06-13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滨州市生态环境局无棣分局2023年“双随机、—公开”抽查事项清单(部门联合)

发布日期:2023-06-13 00:00 浏览次数:次 来源:滨州市生态环境局无棣分局

序号

抽查领域

联合抽查事项

检查对象

事项
类别

检查方式

组织层级

检查部门

权责清单事项

抽查事项

实施层级

抽查内容

检查依据

1

涉消耗臭氧层物质(ODS)的生产、使用、销售、维修、回收、销毁及原料用途等企业和单位的监管

1.消耗臭氧层物质含氢氯氟烃(HCFCs)年度生产配额、使用配额(100吨及以上)和使用备案(100吨以下)情况的检查
2.对销售ODS企业和单位备案情况的检查
3.对含ODS的制冷设备、制冷系统或者灭火系统的维修、报废处理,ODS回收、再生利用或者销毁等经营活动的单位备案情况的检查
4.副产四氯化碳(CTC)的甲烷氯化物企业合法销售和处置CTC情况的检查
5.使用ODS作为化工原料用途的企业的ODS采购和使用情况的检查

1.HCFCs的生产企业和使用企业
2.销售ODS企业和单位
3.含ODS的制冷设备、制冷系统或者灭火系统的维修、报废处理,ODS回收、再生利用或者销毁等经营活动的单位
4.副产四氯化碳(CTC)的甲烷氯化物企业
5.使用ODS作为化工原料用途的企业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省、市、县级

发起

生态环境部门

环境执法检查

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行政检查

省、市、县级

对消耗臭氧层物质含氢氯氟烃 (HCFCs)年度生产配额、使用配额(100吨及以上)和使用备案(100吨以下)情况的检查;对销售ODS企业和单位备案情况的检查;对含ODS制冷设备、制冷系统或者灭火系统的维修、报废处理,ODS回收、再生利用或者销毁等经营活动的单位备案情况的检查;对副产四氯化碳(CTC)和甲烷氯化物企业合法销售和处置CTC情况的检查;对使用ODS作为化工原料用途的企业的ODS采购和使用情况。

《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

2

核技术利用单位监管

核技术利用单位辐射安全与防护设施运行和管理情况、辐射事故应急响应和处理能力、国家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管理系统数据准确性、废旧放射源和放射性“三废”管理情况的检查

Ⅲ类以上放射源、Ⅱ类以上射线装置和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应用等重点核技术利用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省、市、县级

发起

生态环境部门

对核与辐射环境执法检查

对核技术利用单位行政检查

省级

核技术利用单位辐射安全与防护设施运行和管理情况、辐射事故应急响应和处理能力、国家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管理系统数据准确性、废旧放射源和放射性“三废”管理情况的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年6月通过)
2.《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05年9月国务院令第449号,2019年3月修订)
3.《山东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2014年1月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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