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无棣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4年“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清单
索 引 号: 113716230043846039/2024-26072 发布机构: 无棣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布日期: 2024-07-18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无棣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4年“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清单

发布日期:2024-07-18 09:31 浏览次数:次 来源:无棣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序号

抽查领域

抽查事项

检查对象

事项
类别

检查方式

组织层级

检查部门

权责清单事项

实施层级

抽查内容

检查依据


1

勘察设计单位

对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制度落实情况的检查

注册建筑师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省、市、县级

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对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制度落实情况的检查

省、市、县级

检查证书和执业印章是否在有效期内;对其权利和义务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检查劳动合同及缴纳社会保险的清单,并核查是否存在“挂靠”注册的行为;检查其执业业绩,核查其执业行为是否规范,是否有超越国家规定的执业范围执行业务的情况

1.《注册建筑师条例》(国务院令第184号)第四条。
2.《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建设部令第167号)第三十六条。


2

注册建造师

对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落实情况的检查

注册建造师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省、市、县级

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对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落实情况的检查

省、市、县级

检查证书和执业印章是否在有效期内;对其权利和义务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检查劳动合同及缴纳社会保险的清单,并核查是否存在“挂靠”注册的行为;检查其执业业绩,核查其执业行为是否规范,是否有超越国家规定的执业范围执行业务的情况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发布,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修改)第四条、第二十七条。


3

勘察设计单位

对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落实情况的检查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省、市、县级

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对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落实情况的检查

省、市、县级

检查证书和执业印章是否在有效期内;对其权利和义务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检查劳动合同及缴纳社会保险的清单,并核查是否存在“挂靠”注册的行为;检查其执业业绩,核查其执业行为是否规范,是否有超越国家规定的执业范围执行业务的情况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7号发布,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修改)第五条。


4

注册监理工程师

对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落实情况的检查

注册监理工程师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省、市、县级

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对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落实情况的检查

省、市、县级

检查证书和执业印章是否在有效期内;对其权利和义务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检查劳动合同及缴纳社会保险的清单,并核查是否存在“挂靠”注册的行为;检查其执业业绩,核查其执业行为是否规范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7号发布,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修改)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注册监理工程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注册监理工程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5

注册造价工程师

对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落实情况的检查

注册造价工程师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省、市、县级

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对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落实情况的检查

省、市、县级

检查证书和执业印章是否在有效期内;对其权利和义务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检查劳动合同及缴纳社会保险的清单,并核查是否存在“挂靠”注册的行为;检查其执业业绩,核查其执业行为是否规范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0号发布,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修改)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执业和继续教育实施监督检查。”


6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对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制度落实情况的检查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省、市、县级

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对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制度落实情况的检查

省、市、县级

检查证书和执业印章是否在有效期内;对其权利和义务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检查劳动合同及缴纳社会保险的清单,并核查是否存在“挂靠”注册的行为;检查其执业业绩,核查其执业行为是否规范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 151 号发布,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 32 号修改)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 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市、县、市 辖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注册房地产估价 师的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 (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注册房地产 估价师的执业和继续教育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7

房地产市场监督执法检查

对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检查

物业服务企业、开发建设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网络检查

省、市、县级

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对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检查

省、市、县级

是否按照相关法规、规章规定开展物业管理活动;是否按照相关法规、规章规定交存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1.《物业管理条例》(2003年6月国务院令第379号,2018年3月修订)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8

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

对建筑节能、绿色建筑与装配式建筑实施情况的检查

民用建筑节能单位、施工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书面检查、现场检查

省、市、县级

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对建筑节能、绿色建筑与装配式建筑实施情况的检查

省、市、县级

检查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及参建单位市场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关于建筑节能、绿色建筑与装配式建筑的各项规定,对涉嫌违法行为依法开展调查

1.《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国务院令第530号)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9

对绿色建筑工作的监督检查

对绿色建筑工作的监督检查

民用建筑节能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

一般检查事项

书面检查、现场检查

省、市、县级

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对绿色建筑工作的监督检查

省、市、县级

检查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及参建单位市场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关于绿色建筑各项规定。

1.《山东省绿色建筑促进办法》(省政府令第323号,2019年1月12日省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通过)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绿色建筑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利、科技、市场监管、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绿色建筑相关工作。”


10

对勘察设计市场行为与资质的监督检查

对勘察设计市场行为与资质的监督检查

工程勘察设计企业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检查

省、市、县级

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对勘察设计市场行为与资质的监督检查

省、市、县级

检查勘察设计企业资质合规情况

1.《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2号)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必须依法进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2.《山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10年9月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修订)第五条:“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设区的市、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交通运输、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管理工作。”
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0号,2016年9月修订)第二十一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实施统一的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有关部门配合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相应的行业资质进行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水利、信息产业等有关部门配合同级建设主管部门对相应的行业资质进行监督管理。上级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建设主管部门资质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资质管理中的违法行为。”


11

对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检查

对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检查

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 检查

省、市、县级

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对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检查

省、市、县级

检查勘察设计成果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

1.《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00 年 9 月国务院令第 293 号)第五条:“县 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
定,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
2.《山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1999 年 4 月通过,2010 年 9 月修订) 第五条:“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 管理工作。设区的市、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
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12

对施工图审查机构工作的监督检查

对施工图审查机构工作的监督检查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
检查、网 络检查

省、市、县级

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对施工图审查机构工作的监督检查

省、市、县级

检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资格合规情况;检查施工图设 计文件审查机构的审查行为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
部令第 13 号)第十九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 强对审查机构的监督检查,主要检查下列内容:(一)是否符合规定的条件;(二) 是否超出范围从事施工图审查;(三)是否使用不符合条件的审查人员;(四) 是否按规定的内容进行审查;(五)是否按规定上报审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 行为;(六)是否按规定填写审查意见告知书;(七)是否按规定在审查合格书 和施工图上签字盖章;(八)是否建立健全审查机构内部管理制度;(九)审查 人员是否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要求被检查的审查机构提供有关施工图审查的文件和资料,并将 监督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布。”


13

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抗震设防监督检查

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抗震设防监督检查

超限审查委员会,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等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检查

省、市、县级

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抗震设防监督检查

省、市、县级

检查有关单位执行抗震设防管理规定情况,重点检查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情况

1.《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2006年1月建设部令第148号,2015年1月修订)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的监督管理工作。”2.《山东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条例》(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13号))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抗震设防的监督管理工作;经济和信息化、交通运输、水利、电力、通信、铁路、民航等行业主管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相关专业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的监督管理工作。”


14

市内国家级和省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

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监督检查

市内国家级和省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检查

省、市、县级

市、县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主管部门

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监督检查

省、市、县级

历史城区、历史文化街区保护情况和历史建筑保护情况检查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24号)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15

市内国家级和省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

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市内国家级和省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检查

省、市、县级

市、县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主管部门

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省、市、县级

检查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落实情况,核心保护区建设控制地带内,各类建设行为是否符合保护规划要求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24号)第二十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保护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保护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状况进行评估;对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纠正、处理。”


16

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抽查

对城乡建设档案和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市、县城建档案工作管理部
门,工程项目建设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省、市、县级

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对城乡建设档案和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省、市、县级

对市、县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城乡建设档案和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对市、县城建档案馆(室)城乡建设档案和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归集、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对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是否按规定向当地城建档案馆(室)移交建设项目档案进行检查;对建设单位移交的建设项目档案是否规范、完整、及时进行检查。

1.《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 90 号,住建部令第 47 号,2019 年 3 月 13 日实施)第三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建档案管理工作, 业务上受国家档案部门的监督、指导。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同级档案部门的监督、指导。” 2.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2005 年 5 月建设部令第 136 号,2019 年 3 月住建部令第 47 号修改)第三条:“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规 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管理工作,并接受上一级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收集、保管、利用等具体工作,由城建档案馆或者城建档案室负责。


17

建筑市场监督执法检查

对建筑市场的监督检查

在建工程的施工企业、监理企业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省、市、县级

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对建筑市场的监督检查

省、市、县级

施工企业:检查项目负责人是否与中标通知书、施工许可证 一致,项目负责人在岗履职情况;监理企业:检查项目总监 是否与中标通知书、施工许可证一致,项目总监在岗履职情况

1.《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 办法的通知》(建市规〔2019〕1 号):“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转包,
但有证据证明属于挂靠或者其他违法行为的除外: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 位未派驻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等主要管
理人员,或派驻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 中一人及以上与施工企业没有订立劳动合同且没有建立劳动工资和社会养老保险
关系,或派驻的项目负责人未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又不能进行合 理解释并提供相应证明的。”
2.《关于印发<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责任十项规定(试行)>的通知》(建 质〔2014〕123 号)。 3.《建筑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质量安全责任六项规定》(建市〔2015〕35 号)。


18

对建筑业企业资质及招标代理机构事中事后行为的监督检查

对建筑业企业资质及招标代理机构事中事后行为的监督检查

建筑业、工程监理企业/招标代理机构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省、市、县级

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对建筑业企业资质及招标代理机构事中事后行为的监督检查

省、市、县级

1.县级主管部门履职情况
2.建筑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合规情况。
3.招标代理机构依法依规从业情况。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四条。
2.《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二十四条。
3.《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四条、第十九条。


19

工程建设各方主体

对各类工程造价计价活动的监督检查

工程建设各方主体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省、市、县级

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对各类工程造价计价活动的监督检查

省、市、县级

各类建筑工程发承包计价活动是否符合国家、省关于工程造价计价规范、规则的相关规定。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 16 号)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加强对建筑工程发承包计价活动的监督检查和投诉举报的核查,并
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二)就有关问题询问签署文件的人员;(三)要求改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本办法或者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行为。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监督检查的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开。”


20

工程建设活动相关主体

对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工程建设活动相关主体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省、市、县级

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对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省、市、县级

工程建设活动中各方主体对工程建设标准的执行情况。

1.《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三十二条。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3.《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第四条。
4.《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


21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专职专业人员

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执业情况的监督检查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专职专业人员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网络检查

省、市、县级

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执业情况的监督检查

省、市、县级

企业及企业中专职专业人员执业行为;工程造价咨询成果质量等。

1.《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2.《山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三十八条。


22

房地产市场监督执法检查

对商品房预售行为的检查

房地产开发企业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省、市、县级

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对商品房预售行为的检查

省、市、县级

对商品房预售行为的检查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


23

房地产市场监督执法检查

对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房地产开发企业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省、市、县级

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对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省、市、县级

对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土地管理工作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与房地产开发经营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


24

房地产市场监督执法检查

对房地产经纪机构的检查

房地产经纪机构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省、市、县级

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对房地产经纪机构的检查

省、市、县级

检查房地产经纪机构是否备案;市场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规范。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25

房地产市场监督执法检查

对租赁行为的行政检查

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省、市、县级

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对租赁行为的行政检查

省、市、县级

检查住房租赁企业是否提交开业报告;检查房地产经纪机构是否备案;市场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规范。

1.《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2011年1月20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令发布)第二十八条。
2.《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住建部2010年12月)第四条。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39号)。


26

供热行业监督检查

供热行业监督检查

供热企业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省、市、县级

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供热行业监督检查

省、市、县级

检查供热企业是否按要求供热

《滨州市供热条例》


27

燃气经营、安全评估和风险管理体系监督检查

城镇燃气行业监督检查

燃气企业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省、市、县级

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城镇燃气行业监督检查

省、市、县级

检查燃气企业是否按要求对企业和居民用户供气;

《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滨州市燃气管理办法》


28

燃气经营、安全评估和风险管理体系监督检查

燃气安全评估和风险管理体系监督检查

燃气企业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省、市、县级

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燃气安全评估和风险管理体系监督检查

省、市、县级

检查燃气企业是否按要求进行安全生产;检查燃气企业是否按安全评估和风险管理体系文件建立巡检、维护、早会等制度;检查燃气企业是否建立风险评测机制,是否明确安全第一责任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滨州市燃气管理办法》


29

住房城乡建设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监督检查

住房城乡建设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监督检查

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运行、维护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检查

省、市、县级

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住房城乡建设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监督检查

省、市、县级

住房城乡建设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30

建筑市场监督执法检查

对特殊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是否获得消防设计审查许可的行政检查

2019年6月30日之后经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和备案的房屋市政工程项目及相关责任主体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省、市、县级

县级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

对特殊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是否获得消防设计审查许可的行政检查

省、市、县级

核查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要求。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一条、第五十六条。
2.《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第51号令)第三条、第八条、第九条第6款、第十三条、第三十八条第2款。


31

建筑市场消防情况的检查

对投入使用的特殊建设工程是否获得消防验收许可的行政检查

2019年6月30日之后经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和备案的房屋市政工程项目及相关责任主体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省、市、县级

县级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

对投入使用的特殊建设工程是否获得消防验收许可的行政检查

省、市、县级

核查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要求。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一条、第五十六条。
2.《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第51号令)第三条、第八条、第九条第6款、第十三条、第三十八条第3款。


32

建筑市场消防情况的检查

对其他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文件是否满足施工需要、是否按规定进行消防验收备案抽查的行政检查

2019年6月30日之后经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和备案的房屋市政工程项目及相关责任主体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省、市、县级

县级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

对其他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文件是否满足施工需要、是否按规定进行消防验收备案抽查的行政检查

省、市、县级

核查其他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与抽查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要求。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一条、第五十六条。
2.《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第51号令)第三条、第八条、第九条第6款、第十三条、第三十八条第4款。


33

辖区内的中等偏下和低收入家庭

对住房保障行为的监督检查

辖区内的中等偏下和低收入家庭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省、市、县级

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对住房保障行为的监督检查

省、市、县级

检查住房保障部门权力和义务的落实情况;检查公租房动态管理情况;检查租赁补贴发放情况。

1.《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第四条。
2.《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34

已办理施工许可(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的房屋建筑工程

对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督检查

已办理施工许可(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的房屋建筑工程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省、市、县级

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对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督检查

省、市、县级

对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工程实体质量和观感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对工程现场施工安全生产进行监督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11月通过,2019年4月修正)第三条、第四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通过,2021年6月10日修正)第十条。
3.《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98号令)第四十条。
4.《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2000年1月10日通过,2019年4月23日修正)第四条、第四十三条。
5.《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2010年第5号)第六条。
6.《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08号,2017年4月12日省政府第100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三十条。


35

取得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

对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监督检查

取得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省、市、县级

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对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监督检查

省、市、县级

检测机构开展检测业务行为合规合法情况。

1.《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第二十一条。
2.《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第308号)第三十一条。
3.《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5号)第五条;第六条。


36

城市危险房屋

对城市危险房屋的监督检查

城市危险房屋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省、市、县级

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对城市危险房屋的监督检查

省、市、县级

城市房屋安全情况

《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4号)(2004年7月13日经建设部第41次常务会议修改)第五条


37

对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活动的监督检查

对无障碍环境建设的监督检查

对有关单位/个人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省、市、县级

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对无障碍环境建设的监督检查

省、市、县级

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活动相关工作情况。城镇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公共建筑、公共交通设施、居住建筑、居住区不符合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的执行情况。 无障碍设施的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按照国家标准设置无障碍设施标志标识及保护、维修情况。

《山东省无障碍环境建设办法》第八条


38

对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活动的监督检查

对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活动的监督检查

对有关单位/个人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省、市、县级

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对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活动的监督检查

省、市、县级

违规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禁止行为

1.《山东省建筑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2000年1月10日通过,2019年4月23日修正)第六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