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提案内容:
| 提案者 | 工作单位 | 联系方式 |
| 巴秀剑 | 碣石山镇党委副书记 | 13696303969 |
| 李丙树 | 县鹏飞塑料母粒有限公司董事长 | 15065293777 |
事由: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建议
交办意见:由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建局分别办理。
内容: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建议
一、农村宅基地管理现状
目前,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主要依据《农业农村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9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文件,对于审批流程、用地标准、建房条件等进行了详细规定。但是对于一些特殊情况和农村建房中遇到的许多实际问题没有解决之道。
二、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缺乏行之有效的法律法规。当前农村普遍存在的“一户多宅”“超面积占用”“城里人拥有宅基地”等问题,绝大部分是在特定历史条件下“合法”形成的,处置难度大,没有有效的法律条款约束、处罚,需要将有关政策上升到法律层面,增强约束力。例如,滨州人民政府2018年12月出台了《滨州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滨政发〔2018〕26号),对滨州市范围内的农村宅基地管理进行详细规划,本办法自2019年2月1日起实施,但是有效期截止到2022年1月31日,也就是说本办法目前已过有效期,但市政府未再发文进行规定,致使基层在审批面积、具体规定中不知道如何处理。
(二)具体业务实施受限。农村宅基地审批业务涉及到从建房到发证,乡镇承接了其中绝大部分流程的工作,但在各个流程上都缺少相应的指引。一是农户建房放线动工阶段,镇农办缺乏相应业务知识,镇城建规划办公室指出其无相关资质,即使了解相关业务知识但也无法作为参考依据,且没有相关方案明确要求测绘队等有关县直职能部门为乡镇提供协助;二是房屋竣工后验收阶段,上级对于农村房屋的验收没有明确验收标准,上级也没有专门的验收机构,不管是乡镇农办还是乡村规划办公室,都无法具体操作实施;三是验收通过后申请登记发证阶段,不动产登记部门指出没有明确流程和所需资料,具体手续还在探索中。
(三)历史遗留问题多而复杂。一是一户多宅问题。产生一户多宅的原因是多样的,如继承原因,原来在父母名下,去世后继承到自己名下形成一户多宅;历史原因,原来管理松散,宅基地审批管理松散等等原因。二是土地性质问题。由于村庄规划和国土规划的不完善,一些村庄内长期未建设的宅基地被列为耕地、草地等非建设用地,导致群众无法建设宅基。三是宅基地用地指标难落实。用地指标难落实、建设资金难筹措、规划衔接难到位,导致了建“新”难。近年来,国家实行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但部分城镇建设用地计划指标量本来就少,加上重点工程、重点项目较多,用于安排农村宅基地的指标满足不了各乡镇、各村的缺口,有些村甚至十多年未安排过宅基地,严重制约了农民宅基地管理,这也是造成违章抢建的一个原因。四是审批管理衔接存在问题。目前,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由农业农村部门牵头,主要负责一户一宅和是否为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国土部门负责土地性质,城建部门负责建房高度等事项,办理不动产证则由县级不动产部门负责。镇农业农村部门的一户一宅确认有难度,主要依靠村内审核,镇级部门无法获取具体实际数据。县级部门办理不动产证的要求不明确,建房审批与办证脱节。
三、几点建议
(一)完善宅基地法律法规和制度规范
“宅改”工作和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遇到了很多现行政策难以解决的难题,迫切需要法律进行规范。建议向上级有关部门建议制定“农村宅基地管理法”,与时俱进完善《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解决“宅改”工作和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遇到的相关概念、部门分工、执法处罚及宅基地历史遗留问题等棘手难题,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
(二)加强业务指导培训
建议加强基层业务人员农村宅基地及土地确权管理等方面的业务培训,解读相关政策文件,适时组织开展观摩、考察等交流活动,互学互促,提升整体业务水平。
(三)加强沟通明确权责
建议进一步明确县和乡镇在“农村宅基地审批”中的权责,细分责任部门。积极探索联合执法,实现信息共享,协同推动工作落实。
二、办理意见
对县政协十届三次会议第103109号提案的答复
巴秀剑、李丙树委员:
您提出的提案《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建议》已收悉。“房屋竣工后验收阶段,上级对于农村房屋的验收没有明确验收标准,上级也没有专门的验收机构,不管是乡镇农办还是乡村规划办公室,都无法具体操作实施。”现答复如下:
一、在《山东省乡村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01号)中指出,“第二十二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自行组织对工程进行竣工验收;工程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通知乡村规划建设监督管理机构参与监督验收。”
二、无棣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按照《山东省乡村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办法》要求,“第四条,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乡村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限额以上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并负责指导限额以下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三、无棣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组织无棣县建筑设计院专门编制农民个人自建住宅工程通用标准设计图集,用于农村危房改造建设工作。符合《山东省乡村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办法》中,“第十一条,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组织编制农民个人自建住宅推荐设计图集,并加强对乡、镇人民政府及其所属乡村规划建设监督管理机构的业务指导、人员培训。”
无棣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9月27日
(联系人:阚立村 联系电话:0543-67826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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