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背景
近年来,无棣县深入实施质量强县与品牌发展战略,积极践行“品牌之策”,推动企业质量发展水平持续提升,县域品牌建设基础不断夯实。为有效激励品牌创建与发展,2019年8月8日,县市场监管局联合县财政局共同印发《无棣县品牌培育奖励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棣市监发〔2019〕1号)。该办法实施以来,根据工作实际和发展需要,先后于2022年3月完成第一次修订,2024年3月完成第二次修订。为进一步发挥政策引领作用,助力质量强县和品牌战略向纵深推进,服务县域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2025年6月,无棣县对《无棣县品牌培育奖励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进行了第三次修订完善。
二、决策依据
根据《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助推“好品山东”建设促进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滨政字〔2021〕44号)和《滨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滨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滨州市市级标准化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滨市监发〔2023〕1号),结合我县品牌发展实际,决定对《无棣县品牌培育奖励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进行第三次修订。
三、出台目的
坚持“科学规范、公开公平、专款专用、突出绩效”的原则,全面提升企业质量管理水平、商标品牌培育、品牌规划和品牌价值,加快新旧动能转换,实现品牌高端化,推动高质量发展。
四、重要举措
本《管理办法》共11条。
第一条说明了出台《管理办法》的目的和依据。
第二条说明了《管理办法》的实行原则。
第三条说明了《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
第四条明确了奖补资金用途及适用标准。共分为四个方面:(一)夯实品牌创建基础,明确了对新增马德里国际商标注册的(不包含续展、变更和转让等)、新增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不含复审)、新获得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实验室认可(CNAS)的(不含复审)、导入卓越绩效管理模式(GB/T19580)或实施专项技术改进并有效运行的企业、新认定为省制造业高端品牌培育企业,在市财政奖补的基础上,县财政分别给予一定比例的资金奖补。(二)标准引领质量升级,明确了对主导、主持制修订国际、国家、行业标准的单位;参与制修订国际、国家、行业标准的单位;对新承担国际、国家标准化(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的单位;对完成国家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国家技术标准创新基地、国家标准验证实验室创建的单位;对承担省级标准化示范试点项目的单位;对获得国家企业标准“领跑者”的;对在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上注册,按照规范程序制定并发布2项以上团体标准的,在市财政奖补的基础上,县财政分别给予一定比例的资金奖补。(三)实施品牌培育工程,明确了实施“万千百十”品牌培育计划,组织开展质量管理、对标达标、品牌策划、品牌调研、品牌宣传等一系列旨在塑造品牌内涵、提升品牌价值的培育活动。(四)激励企业争创品牌,明确了对获得中国质量奖、省长质量奖的企业,获得中国质量奖提名奖、省长质量奖提名奖的企业;获得国家级工业品牌培育示范企业、全国质量标杆的,入围世界品牌实验室发布的品牌价值榜单的,进入“中国500最具价值品牌”榜单,入围国家品牌价值评价发布榜单上榜企业品牌、产品品牌、区域品牌和自主创新品牌榜单的,获得中国驰名商标(行政认定)的,新认定的国家级区域集群品牌,获得中华老字号荣誉的,获得全国质量强市示范城市荣誉称号的,获得国家质量提升示范区称号的,获得“鲁班奖”“李春奖”“大禹奖”等国家工程质量奖项的,获得5A级旅游景区、全国旅游服务质量标杆的(文化和旅游局),获得国家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优势企业的,获得省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优势企业的,获得国家地理标志产品的,对获得山东省老字号的,获得山东优质品牌(产品与服务)和山东知名(产品与服务)品牌的,获得国家地理标志商标的,获得“好品山东”称号的,获得“泰山品质”认证证书的,在市财政奖补的基础上,县财政分别给予一定比例的资金奖补。另外,新增了一次性补助项目,对2024年1月1日之后获得“好品滨州”称号的(不含直接认定),每家补助2万元奖励资金。
第五条明确了使用原则,仅对上述第四条新获得奖励项目给予奖励补助,对复评、续展、变更、转让等情形不给予奖励补助;同一项目或产品在同一年度内获得同种奖项不同级别奖励的,按最高奖励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不重复计奖;针对同种奖项,同一项目或产品在不同年度先获得低级别奖励,后获得高级别奖励的,各年度按相应标准分别给予奖励;先获得高级别奖励,后获得低级别奖励的,不再对低级别奖励的进行奖励。
第六条明确了奖励补助资金申报程序。品牌培育县级奖励补助资金申报工作,由各业务主管部门按职能分工负责。各类品牌奖励补助资金的申报截止时间为次年度的3月1日。
第七条明确了预算管理与绩效评价。按照部门预算编报要求,每年由各业务主管部门根据年度工作安排和本年品牌培育奖励补助资金情况,分别编制专项资金年度预算,纳入年度财政预算草案。根据县人代会批准的财政预算,各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资金需求,由县财政局予以拨付相关资金。奖励补助资金实行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按照“预算编制有目标、预算执行有监控、预算完成有评价、评价结果由运用”的要求,建立贯穿预算编制、执行、监督的预算绩效管理体系。
第八条明确了监督与管理事项。获奖组织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获得的奖励补助资金进行财务处理,依法规范使用,做到专款专用。申报组织在提供相关资料时,应实事求是、客观真实, 不得弄虚作假。对申报材料失实、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资金的, 要将骗取的奖励补助资金全额收缴县财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各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对奖励补助资金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把关,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手段虚报、冒领和骗取奖励补助资金。
第九条明确了获奖组织有宣传、介绍先进质量管理和品牌建设经验的责任和义务,应持续改进质量管理和提升品牌价值,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助推全县高质量发展。
第十条明确了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有相关奖励政策与本办法有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对2024年1月1日以后获得的奖项具有溯及力。
第十一条明确了本办法由无棣县质量强县及推进品牌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联系人:张占财、王忠梅
联系电话:0543-6325719 0543-6781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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