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3716233444975836/2025-03865 主题分类: 工商
成文日期: 2025-06-26 发布日期: 2025-06-26
发布机关: 无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无棣县财政局 统一编号:
标 题: 无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无棣县财政局关于修订《无棣县品牌培育奖励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 棣市监发〔2025〕1号 有 效 性: 有效

无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无棣县财政局

关于修订《无棣县品牌培育奖励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棣市监发〔2025〕1号


无棣县质量强县及推进品牌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为引导支持企业品牌建设,助推产业发展,加快质量强县和品牌战略实施,依据《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助推“好品山东”建设促进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和《滨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滨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滨州市市级标准化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结合我县实际,对《无棣县品牌培育奖励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进行修订,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无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无棣县财政局

2025年6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无棣县品牌培育奖励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大力实施质量强县和品牌战略,引导企业加强质量创新,提升质量发展水平,夯实品牌建设基础,加快新旧动能转换,实现品牌高端化,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助推“好品山东”建设促进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滨政字〔2021〕44号)和《关于加快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滨发〔2019〕6号)提出的“实施品牌培育提升专项行动”“加大质量品牌创建奖励”以及《关于印发打造世界高端铝业基地若干政策的通知》(滨政发〔2019〕5号)提出的“支持企业争创知名品牌”要求,对《无棣县品牌培育奖励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进行修订。

第二条 奖励补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科学规范、公开公平、专款专用、突出绩效”的原则,重点用于企业质量提升、商标品牌培育和品牌奖励补助等。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旨在提升企业质量管理水平、商标品牌培育、品牌规划和品牌价值提升等各类品牌培育和奖励补助,奖励补助适用于在我县依法成立并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第四条 资金用途及使用标准

(一)夯实品牌创建基础

创建品牌的基础在培育,开展质量基础建设、质量攻关、质量改进等质量提升活动,提升产品质量水平,塑造品牌价值和内涵。

1.对新增马德里国际商标注册的(不包含续展、变更和转让等),在市财政每件补助经费1万元的基础上,县财政补助经费0.5万元。

2.对新增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不含复审),在市财政每张证书补助经费1万元的基础上,县财政补助经费0.5万元;新获得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实验室认可(CNAS)的(不含复审),在市财政一次补助经费2万元的基础上,县财政一次补助经费1万元。

3.对导入卓越绩效管理模式(GB/T19580)或实施专项技术改进并有效运行的企业,在市财政给予每家不高于5万元资金补助的基础上,县财政给予不高于2万元资金补助。

4.对新认定为省制造业高端品牌培育企业的,在市财政一次性补助经费5万元的基础上,县财政一次性补助经费2万元。

(二)标准引领质量升级

1.对主导、主持制修订国际、国家、行业标准的单位,依据发布的正式标准文本,在市财政分别给予40万元、30万元、20万元费用补贴的基础上,县财政分别给予20万元、15万元、10万元费用补贴。

2.对参与制修订国际、国家、行业标准的单位,按参与程度给予费用补贴。对参与制修订国际标准的单位,在市财政给予30万元费用补贴的基础上,县财政给予10万元费用补贴;对参与制修订国家标准且在所有起草单位中排名第二位次的单位,在市财政分别给予13万元、9万元补贴的基础上,县财政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补贴;对参与制修订行业标准且在所有起草单位中排名第二位次的单位,在市财政分别给予9万元、6万元补贴的基础上,县财政分别给予3万元、2万元补贴;对参与制修订国家标准且在所有起草单位中排名第三位次的单位,在市财政分别给予8万元、6万元补贴的基础上,县财政分别给予2万元、1万元补贴;对参与制修订行业标准且在所有起草单位中排名第三位次的单位,在市财政分别给予5万元、4万元补贴的基础上,县财政分别给予2万元、1万元补贴。

3.对新承担国际、国家标准化(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的单位,依据管理机构发布的公告或证明,在市财政分别给予20万元、15万元费用补贴的基础上,县财政分别给予4万元、3万元费用补贴。

4.对完成国家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国家技术标准创新

基地、国家标准验证实验室创建的单位,依据批准立项文件、验收确认材料或证书,在市财政给予15万元费用补贴的基础上,县财政给予5万元费用补贴;对承担省级标准化示范试点项目的单位,依据批准立项文件、验收确认材料或证书,县财政给予10万元费用补贴。

5.对获得国家企业标准“领跑者”的单位,在市财政一次奖励12万元的基础上,县财政一次奖励3万元。

6.对在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上注册,按照规范程序制定并发布2项以上团体标准,经过一年以上实施取得明显成效的社会团体,在市财政给予最高3万元费用补贴的基础上,县财政给予1万元费用补贴。

(三)实施品牌培育工程

实施“万千百十”品牌培育计划,组织开展质量管理、对标达标、品牌策划、品牌调研、品牌宣传等一系列旨在塑造品牌内涵、提升品牌价值的培育活动。

(四)激励企业争创品牌

1.对获得中国质量奖、省长质量奖的企业,在市财政按不少于省级奖励标准的50%奖励的基础上,县财政按不少于市级奖励标准的30%奖励;对获得中国质量奖提名奖、省长质量奖提名奖的企业,在市财政分别给予200万元、50万元奖励的基础上,县财政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奖励;对获得市长质量奖的企业,在市财政给予30万元奖励的基础上,县财政给予10万元奖励。

2.对获得国家级工业品牌培育示范企业、全国质量标杆的,在市财政一次性补助50万元的基础上,县财政一次性补助20万元。

3.对入围世界品牌实验室发布的品牌价值榜单的,在市财政一次性补助100万元的基础上,县财政一次性补助30万元;对进入“中国500最具价值品牌”榜单的,在市财政一次性补助50万元的基础上,县财政一次性补助20万元;对入围国家品牌价值评价发布榜单上榜企业品牌、产品品牌、区域品牌和自主创新品牌榜单的,在市财政给予每家企业20万元资金补助的基础上,县财政给予8万元资金补助。

4.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行政认定)的,在市财政一次性补助50万元的基础上,县财政一次性补助20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区域集群品牌的,在市财政给予50万元补贴的基础上,县财政给予20万元补贴。

5.对获得中华老字号荣誉的,在市财政一次性补助50万元的基础上,县财政一次性补助20万元。

6.对获得全国质量强市示范城市荣誉称号的,在市财政一次性奖励200万元的基础上,县财政一次性补助50万元;对获得国家质量提升示范区称号的,在市财政一次性奖励100万元的基础上,县财政一次性奖励25万元。

7.对获得“鲁班奖”“李春奖”“大禹奖”等国家工程质量奖项的,每项工程在市财政一次性奖励50万元的基础上,县财政一次性奖励20万元。

8.对获得5A级旅游景区、全国旅游服务质量标杆的(文化和旅游局),在市财政一次性奖励50万元的基础上,县财政一次性奖励20万元。

9.对获得国家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优势企业的,在市财政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的基础上,县财政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3万元;对获得省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优势企业的,县财政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2万元。

10.对获得国家地理标志产品的,在市财政一次性补助50万元的基础上,县财政一次性补助20万元。

11.对获得山东老字号的,县财政一次性补助20万元;对获得山东优质产品(服务)品牌和山东知名产品(服务)品牌的,县财政一次性补助1万元。

12.对获得国家地理标志商标的,在市财政一次性补助20万元的基础上,县财政一次性补助10万元。

13.对获得“好品山东”称号的,在市财政一次性奖励10万元的基础上,县财政一次性奖励5万元。

14.对获得“泰山品质”认证证书的,在市财政一次性奖励10万元的基础上,县财政一次性奖励5万元。

15.对获得“好品滨州”称号的(不含直接认定),县财政一次性奖励2万元。

第五条 使用原则

(一)仅对上述第四条新获得奖励项目给予奖励补助,对复评、续展、变更、转让等情形不给予奖励补助。

(二)同一项目或产品在同一年度内获得同种奖项不同级别奖励的,按最高奖励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不重复计奖。

(三)针对同种奖项,同一项目或产品在不同年度先获得低级别奖励,后获得高级别奖励的,各年度按相应标准分别给予奖励;先获得高级别奖励,后获得低级别奖励的,不再对低级别奖励的进行奖励。

第六条 奖励补助资金申报程序

(一)品牌培育县级奖励补助资金申报工作,由各业务主管部门按职能分工负责。

(二)各类品牌奖励补助资金的申报截止时间为次年度的3月1日。

(三)符合奖励补助条件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填写《无棣县品牌培育奖励资金申请表》,提供认定或核准所获奖励的批准文件(批文)或证书等证明材料(对导入卓越绩效管理模式GB/T19580或实施专项技术改进项目申报,还需提供与质量管理咨询服务机构签订的合同、协议原件、企业自评报告、项目评价报告等),向各相关业务主管部门自主申报,各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对奖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把关。

(四)申报材料由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并初审,由县质量强县及推进品牌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

(五)经审核符合奖励补助条件的,县质量强县及推进品牌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拟奖励名单并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后无异议的,由各业务主管部门汇总奖励情况,县财政局据以拨付相关资金。

第七条 预算管理与绩效评价

(一)预算编制。按照部门预算编报要求,每年由各业务主管部门根据年度工作安排和本年品牌培育奖励补助资金情况,分别编制专项资金年度预算,纳入年度财政预算草案。

(二)资金拨付。根据县人代会批准的财政预算,各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资金需求,由县财政局予以拨付相关资金。

(三)绩效评价。奖励补助资金实行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按照“预算编制有目标、预算执行有监控、预算完成有评价、评价结果由运用”的要求,建立贯穿预算编制、执行、监督的预算绩效管理体系。

1.各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在申报奖励补助资金预算时,制定奖励补助资金绩效目标,准确反映预期实现的产出和效果。县财政局对绩效目标审核通过后,及时下达给各业务主管部门,作为预算执行和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

2.奖励补助资金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依据项目内容、开支范围和标准,合理、合规、节约使用资金,建立健全奖励资金项目的立项、申报、审批、使用和绩效管理等相关档案。

3.县财政局会同各业务主管部门建立奖励补助资金绩效评价制度,明确评价内容、评价方式、评价标准等内容,并据实际情况组织实施。

4.奖励补助资金年度预算执行完毕,各业务主管部门按照奖励补助资金绩效评价要求,根据实际情况组织绩效自评,绩效自评报告报送县财政局。

5.县财政局根据实际情况组织或委托第三方专门机构对奖励补助资金实施绩效评价。奖励补助资金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完善资金管理和以后年度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 监督与管理

(一)获奖组织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获得的奖励补助资金进行财务处理,依法规范使用,做到专款专用。

(二)申报组织在提供相关资料时,应实事求是、客观真实, 不得弄虚作假。对申报材料失实、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资金的, 要将骗取的奖励补助资金全额收缴县财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各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对奖励补助资金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把关,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手段虚报、冒领和骗取奖励补助资金。

第九条 获奖组织有宣传、介绍先进质量管理和品牌建设经验的责任和义务,应持续改进质量管理和提升品牌价值,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助推全县高质量发展。

第十条 本办法自修订通知印发之日起执行,原有相关奖励政策与本办法有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对2024年1月1日以后获得的奖项具有溯及力。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无棣县质量强县及推进品牌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无棣县品牌培育奖励补助资金申请表


附件


无棣县品牌培育奖励补助资金申请表


单位名称

(盖 章)


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单位地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邮政编码


上年度产值

(万元)


上年度上缴利税

(万元)


申请奖励补助项目


申请奖励补助金额

(万元)


申报理由

(附获奖证书等证明材料复印件并经县级审核单位验证盖章)

(盖 章)

年  月   日

业务主管部门

审核意见

(盖 章)

年  月   日

县质量强县及推进

品牌建设工作领导

小组办公室审核意见

(盖 章)

年  月   日

县财政部门

审核意见


(盖 章)

年  月   日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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