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抽查领域 | 联合抽查事项 | 检查对象 | 事项 类别 | 检查方式 | 组织层级 | 检查部门 | 权责清单事项 | 抽查事项 | 实施层级 | 抽查内容 | 检查依据 | |
| 1 | 全县生产建设项目 | 无 | 全县生产建设项目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县级 | 发起 | 城乡水务部门 | 对全县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实施情况、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落实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 | 对全县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实施情况、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落实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 | 县级 | 对全县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实施情况、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落实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 | 1.【法律】《水土保持法》(1991年6月通过,2010年12月修订)第二十二条:“林木采伐应当采用合理方式,严格控制皆伐;对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防风固沙林等防护林只能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对采伐区和集材道应当采取防止水土流失的措施,并在采伐后及时更新造林。在林区采伐林木的,采伐方案中应当有水土保持措施。采伐方案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后,由林业主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实施。”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水土保持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流域机构在其管辖范围内可以行使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职权。” 2.《山东省水土保持条例》(2014年5月通过,2017年9月修正)第十九条第二款:“在林区采伐林木的,应当制定含有水土保持措施的采伐方案 , 报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经批准的采伐方案,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抄送水行政主管部门,由林业主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实施。”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实施情况实行全过程跟踪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水土保持情况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监督检查机制。” |
| 2 | 监管的在建水利基本项目参建单位 | 无 | 监管的在建水利基本项目参建单位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县级 | 发起 | 城乡水务部门 | 检查各参建单位质量管理体系建立和运行情况,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工程建设实体质量情况 | 城检查各参建单位质量管理体系建立和运行情况,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工程建设实体质量情况 | 县级 | 检查各参建单位质量管理体系建立和运行情况,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工程建设实体质量情况 | 1.【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国务院令第279号,2017年10月国务院令第687号修订)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2.【部门规章】《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1997年12月水利部令第7号发布,2017年12月修正)第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工作。”第十条:“政府对水利工程的质量实行监督的制度。水利工程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由相应水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质量监督机构实施质量监督。” |
| 3 | 监管的在建水利基本项目参建单位 | 无 | 监管的在建水利基本项目参建单位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省、市、县级 | 发起 | 城乡水务部门 | 执行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行业规程规范、强制性标准情况,信息公开情况等。 | 执行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行业规程规范、强制性标准情况,信息公开情况等。 | 县级 | 执行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行业规程规范、强制性标准情况,信息公开情况等。 | 1.【部门规章】《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试行)》(1995年水建[1995]128号,2016年8月水利部令48号修改)第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电)厅(局)是本地区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水利工程建设的行业管理。1.负责本地区以地方为主的大中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组织建设与管理;2.支持本地区的国家和部属重点水利工程建设,积极为工程创造良好的建设环境。”第二十一条:“水利工程建设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项目主管单位要加强检查、监督;……” 2.【部门规章】《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2006年12月水利部令第30号,2016年8月水利部第48号修改)第十条第三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 |
| 4 | 监管的在建水利基本项目参建单位 | 无 | 监管的在建水利基本项目参建单位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县级 | 发起 | 城乡水务部门 | 执行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行业规程规范、强制性标准情况,信息公开情况等。 | 执行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行业规程规范、强制性标准情况,信息公开情况等。 | 执行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行业规程规范、强制性标准情况,信息公开情况等。 | 1.《合同法》(1999年3月通过)第一百二十七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利用合同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负责监督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1年12月国务院令第613号)第七十九条:“国家建立招标投标信用制度。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依法公告对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等当事人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理决定。” 3.《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4.《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11月国务院令第393号)第四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5.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财政部、水利部、建设部关于加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的实施意见(水建管[2001]74号)三、加强建设管理(一)加强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建设管理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建设管理职责,严格监督、检查基建程序、招标投标、建设监理、工程质量和资金管理等有关法规、规章的执行情况,对违反规定的要及时纠正和查处。 6.《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15年1月建设部令第22号)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水利、通信等有关部门配合同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相关资质类别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加强对企业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后是否满足资质标准和市场行为的监督管理。” 7.《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2006年12月建设部令第153号)第四条:“......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对全国有关专业工程注册建造师的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对注册建造师的注册、执业和继续教育实施监督检查。” 8.《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2006年12月水利部令第28号)第四条:“水利部对全国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水利部所属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其所管辖的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实施监督管理。”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水利工程建设监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对项目法人和监理单位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履行监理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9.《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2008年11月水利部令第36号)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检测单位及其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检查。” 10.《水利建设工程施工分包管理规定》(2005年7月水建管[2005]304号)第三条:“各流域机构和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有管辖权的水利建设工程施工分包的监督管理工作。” 11.《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2014年7月23日)二、(二):“推进工程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加快工程建设市场信用法规制度建设,制定工程建设市场各方主体和从业人员信用标准。” 12.《关于推进诚信建设制度化的意见》二、(四)加快征信系统建设。......(五)建立信用信息共享机制。...... 五(十七)完善诚信监督体系。...... 13.《关于印发〈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的通知》(2008年6月发改法规[2008]1531号)第三条(......省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建立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平台,并负责公告平台的日常维护。) 14.《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2011年11月国发[2011]40号)(二十)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完善铁路、公路、水利、核电等重点工程项目安全风险评估制度。 | |
| 5 | 城乡水务局直管的在建水利建设项目 | 无 | 城乡水务局直管的在建水利建设项目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县级 | 发起 | 城乡水务部门 | 水利建设市场的监督检查 | 水利建设市场的监督检查 | 县级 | 水利建设市场的监督检查 | 1.《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通过,2014年8月修订)第九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11月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条例。”第四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第四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3.《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2005年7月水利部令第26号)第五条:“项目法人(或者建设单位)、勘察(测)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建设监理单位及其他与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保证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依法承担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责任。 ”第二十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所管辖的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二)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所管辖的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开展对本行政区域内所管辖的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情况的监督检查。” |
| 6 | 权限管理范围内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 | 无 | 权限管理范围内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县级 | 发起 | 河长制办公室 |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监督检查 |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监督检查 | 县级 |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监督检查 | 1.是否办理了涉河建设方案许可手续;2.是否办理了施工许可手续;3.是否按照批准的建设方案进行建设;4.是否按照批准的作业范围、时间进行施工;5.涉及跨汛施工的,是否制定了安全度汛方案,并报经当地防汛指挥机构批准;6.是否落实了准予许可时确定的防洪影响补救措施和其他要求;7.建设项目在设计审批和施工过程中的变更是否按照要求重新办理了审查手续;8.工程竣工验收是否有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9.工程投入运行前,防洪影响补救工程是否经水行政主管部门验收;10.是否有其他违反水法律法规的行为。 |
| 7 | 县级审批取水许可、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取用水户 | 无 | 县级审批取水许可、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取用水户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县级 | 发起 | 城乡水务部门 | 用水计划执行情况;取用水量、退水情况、用水合理性情况 | 用水计划执行情况;取用水量、退水情况、用水合理性情况 | 县级 | 用水计划执行情况;取用水量、退水情况、用水合理性情况 | 1.【法律】《水法》(2002年10月施行,2016年7月第二次修正)第十二条第四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2.【行政法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06年2月国务院令第460号,2017年3月国务院令第676号修改)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加强对取水许可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资源费征收、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 3.【地方性法规】《山东省水资源条例 》(2017年9月通过)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财政、环境保护、农业、海洋与渔业、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质量技术监督、物价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有关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做好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有关工作。”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辖区内水资源保护等工作的监督检查。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4.【部门规章】《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2002年3月水利部、国家计委第15号令,2015年12月水利部第47号令修改)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5.【政府规章】《山东省节约用水办法》(2003年7月省政府令第160号,2018年2月省政府令第311号第二次修正)第四条:“县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节水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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