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抽查事项 | 抽查内容 | 检查对象 | 事项类别 | 检查方式 | 抽查比列及频次 | 检查部门及实施层级 | 检查依据 |
| 1 | 对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开展监督检查 | 是否存在违反诊疗规范、价格收费政策和医保支付范围等规定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行为;是否存在未建立医保基金使用内部管理制度,配备医保专门机构或者人员;未按照规定保管资料、传送数据、报告信息、公开费用;未经同意提供医保基金支付范围以外医药服务;拒绝医疗保障等行政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等行为;是否存在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医疗保险基金支出的行为。 | 社会办定点医疗机构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数据分析等 | 抽查比例根据监管实际确定,每年1-2次 | 县级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2、《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八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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