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无棣县畜牧兽医管理服务中心2026年“双随机、一公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索 引 号: 495180823/2026-01285 发布机构: 无棣县畜牧兽医服务中心
发布日期: 2026-05-12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无棣县畜牧兽医管理服务中心2026年“双随机、一公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发布日期:2026-05-12 00:00 浏览次数:次 来源:无棣县畜牧兽医服务中心

序号

权责清单事项

抽查事项

抽查内容

检查对象

事项类别

检查方式

抽查比例及频次

检查依据

1

对种畜禽生产经营的监督检查

对种畜禽生产经营的监督检查

种畜禽质量监督检查,具体为种畜禽场选址布局;种畜禽品种、代次、存栏情况;专业人员、设施设备情况;生产管理规范、育种记录及其他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卫生防疫;销售记录;许可证情况;安全生产情况,其他等。

种畜禽生产经营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每年抽查1次

《畜牧法》(2005年12月通过,2022年10月修订)第三十四条。

2

对畜禽养殖的监督检查

对畜禽养殖的监督检查

1.种畜禽质量监督检查,具体为种畜禽场选址布局;种畜禽品种、代次、存栏情况;专业人员,设施设备情况;生产管理规范、育种记录及其他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卫生防疫;销售记录;许可证情况;安全生产情况,其他等;2.对兽药使 用、禁用药品的监督检查,兽药使用环节是否遵守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兽药安全使用规定,并建立用药记录,是否使用禁用药品用、禁用药品的监督检查,兽药使用环节是否遵守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兽药安全使用规定,并建立用药记录,是否使用禁用药品。

种畜禽生产经 营单位、畜禽等动物养殖企业、场、户(个人)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 低于5%,每年抽查1次

《畜牧法》(2005年12月通过,2022年10月修订)第五条、第七十一条《山东省畜禽养殖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

3

对生鲜乳质量安全的监督检查

对生鲜乳生产、收购环节的监督检查

查验是否具有生鲜乳收购许可证;生鲜乳生产收购条件是否符合规定要求;生鲜乳生产收购相关记录是否完整;监督抽查生产收购的生鲜乳质量是否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生鲜乳生产收购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每年抽查1次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8年国务院令第(536号)第四条。

4

对草种生产经营的监督检查

对饲草草种生产经营的监督检查

饲草草种生产经营企业检查内容:是否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农业部《草种管理办法》等规定的违法行为,草种子生产经营是否符合要求等。

饲草草种生产经营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每年抽查1次

《草种管理办法》(2006年1月农业部令第56号)第四条、第三十七条。

5

动物诊疗机构监督检查

动物诊疗机构监督检查

对执业兽医备案的行政检查;对执业兽医资格证核发监管的行政核查。

动物诊疗机构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九条等。2.《执业兽医管理办法》(2008年11月通过,2013年9月修订)第四条。3.《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2008年11月修订)第三条。

6

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督检查

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检查

对在不符合相应生物安全要求的实验室从事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行政检查。

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04年11月公布,2018年3月修改)第三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九条。

7

动物防疫监督检查

防疫检疫检查

对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易感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的行政检查;对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核发的行政检查;对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的行政检查。

养殖场、屠宰场、隔离场、病死无害化处理厂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条第七十四条。2《山东省动物防疫条例》第四条第一款。3《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三条第二款。4.病死畜禽和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二款。

8

对兽药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

对兽药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

对批准生产的兽药进行的行政检查;对兽药生产活动的行政检查;对兽药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对兽用易制毒化学品等特殊管制兽药监督检查;是否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卫生要求的生产环境。

兽药生产企业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每年抽查1次

1.《兽药管理条例》第三条、第十一条;2.《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验收办法》第二条;3.《兽用麻醉药品的供应使用管理办法》;4.《兽用麻醉药品的批签发管理程序》;5.《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十四条;6.《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7.《山东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安全生产工作任务分工>的通知》。

9

对兽药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

对兽药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

对批准进口的兽药进行的行政检查;对进口兽药经营、使用活动的监督检查及产品监督抽检;对兽药经营企业和个人的监督检查。

兽药经营企业和个人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1.《兽药管理条例》第三条;2.《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3.《兽药进口管理办法》第三条。

10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经营者监督检查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经营者的监督检查

是否遵守饲料法规、许可备案条件、饲料标签等强制标准要求;是否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卫生要求的生产环境。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及饲料经营者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全年抽查生产企业比例不低于5%,对经营者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五十四条;2.《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3.《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十六条;4.《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第五条;5.农业农村部第20号公告(2018年5月);6.《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管理办法》。

11

对新兽药研制活动的行政检查

对新兽药研制活动的行政检查

对新兽药安全性评价单位的监督检查;对新兽药研制活动的行政检查。

兽药安全性评价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1.《兽药管理条例》第三条;2.《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验收办法》第二条;3.《新兽药研制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四条。

12

对畜产品地理标志监督检查

地理标志及无公害畜产品认证企业的检查

质量管理制度的检查;产地环境(地理标志农产品的地域范围)及设施的检查;投入品管理的检查;质量管理及标志使用的检查。

畜产品地理标志及无公害畜产品认证企业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1.《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第十八条。2.《无公害农产品认定暂行办法》第二十六。

13

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能力验证及检查

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能力验证及检查

对畜产品、畜牧业投入品、产地环境、种畜禽质量检测机构和饲草草种质量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

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办法》(2007年12月12日农业部令第8号修订)第二十六条。

14

对畜禽屠宰活动的监督检查

屠宰环节质量安全监督检查

屠宰企业是否有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违法添加使用“瘦肉精”及其他违禁物质,违法屠宰、销售病死畜禽及产品等行为;按照农业部《生猪屠宰企业监督检查规范》内容和要求对生猪屠宰企业进行监督检查。

生猪屠宰企业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每年1次

1.《生猪屠宰管理条例》(1997年1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38号,2021年6月修订)第三条。2.《山东省畜禽屠宰管理办法》(2019年12月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28号)第二条、第五条。3.《生猪屠宰企业监督检查规范》(2016年4月农业部农医发[2016]1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