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无棣县公安局2026年“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抽查事项清单(部门联合) |
| 序号 | 抽查领域 | 抽查事项 | 抽查内容 | 事项类别 | 检查方式 | 抽查比例和频次 | 检查对象 | 发起部门 | 配合部门 | 检查依据 |
| 1 | 外国人来华工作检查 | 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规范检查 | 抽查是否具有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是否在工作许可限定范围内 | 一般检查事项 | 书面检查、现场检查、网络检查 |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 申请办理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的单位 | 科技部门 | 教育、公安、外事部门等相关部门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工作,应当按照规定取得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聘用未取得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许可的外国人”。2.《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外国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就业:(二)超出工作许可限定范围,在中国境内工作的”。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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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书面检查、现场检查、网络检查 |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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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宾馆、旅店监督抽查 | 宾馆、旅店取得许可证情况的检查 | 宾馆、旅店取得许可证情况的和治安安全情况的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书面检查、现场检查、网络检查 |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 各类宾馆、旅店 | 公安、卫生健康部门 | 市场监管领域相关部门 |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对旅馆治安管理的职责是,指导、监督旅馆建立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协助旅馆对工作人员进行安全业务知识的培训,依法惩办侵犯旅馆和旅客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分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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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宾馆、旅店治安安全情况的检查 | 宾馆、旅店取得许可证情况的和治安安全情况的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书面检查、现场检查、网络检查 |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
| 公安部门 | 市场监管领域相关部门 |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对旅馆治安管理的职责是,指导、监督旅馆建立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协助旅馆对工作人员进行安全业务知识的培训,依法惩办侵犯旅馆和旅客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分子。 |
| 5 | 保安行业相关单位抽查 | 保安从业单位及其保安服务活动情况的检查 | 保安服务公司经营是否合法;各项管理制度落实情况;保安、员着装是否规范;保安服务公司法人、主要管理人员、组织机构、设施设备、通讯交通工具、枪支弹药及保安队伍等基本情况;保安服务公司设立分公司、跨省开展保安服务经营活动的备案及其他有关情况;保安服务合同、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是否依法留存,对保安服务合同是否按《条例》第二十一条、《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进行合法性审查;保安服务中涉及的安全技术防范产品、设备等是否符合国家规定标准,及产品、设备运行、使用情况;保安服务管理、岗位责任、保安员管理和紧急情况应急预案等相关制度建立及落实情况;武装守护押运公司枪支、弹药及运钞车安全管理、使用情况,运钞车及外观喷涂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等;保安队伍管理情况及保安员服装着装情况、佩带保安服务标志及保安装备管理、使用情况;被投诉举报事项整改情况;其他需要检查的事项。 | 一般检查事项 | 书面检查、现场检查、网络检查 |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 保安行业相关单位 | 公安部门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管、统计部门等相关部门 | 《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公安部令第 112 号)第三十七条:“公安机关对保安服务公司应当检查下列内容:(一)保安服务公司基本情况;(二)设立分公司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保安服务经营活动情况;(三)保安服务合同和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留存制度落实情况;(四)保安服务中涉及的安全技术防范产品、设备安装、变更、使用情况; (五)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和紧急情况应急预案建立落实情况;(六)从事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保安服务公司公务用枪安全管理制度和保管设施建设情况;(七)保安员及其服装、保安服务标志与装备管理情况;(八)保安员在岗培训和权益保障工作落实情况;(九)被投诉举报事项纠正情况;(十)其他需要检查的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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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安培训单位及其培训活动情况的检查 |
| 一般检查事项 | 书面检查、现场检查、网络检查 |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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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劳动用工监管 | 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执法检查 | 对用人单位及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遵守人力资源市场秩序、劳动就业法律法规情况、超范围经营、哄抬招聘价格、扰乱市场秩序等行为进行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书面检查、现场检查、网络检查 |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公安、农业农村(海洋发展)、市场监管、海事部门等相关部门 | 《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
| 8 | 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单位(个人)检查 | 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范围、场地、设施检查 | 对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场所监督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书面检查、现场检查、网络检查 |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 取得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许可的单位和个人 | 自然资源部门 | 公安、市场监管部门等相关部门 | 1.《野生动物保护法》(1988年11月通过, 2018年10月修正)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科学研究、人工繁育、公众展示展演等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对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出售、购买、利用、运输、寄递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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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992年2月国务院批准,1992年3月林业部发布)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经营利用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经营利用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监督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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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1991年12月通过)第二十七条:“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进入市场的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进行监督管理;” |
| 9 | 出售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检查 | 出售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检查 | 对陆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场所监督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书面检查、现场检查、网络检查 |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 取得出售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许可的单位和个人 | 自然资源部门 | 公安部门等相关部门 | 1.《野生动物保护法》(1988年11月通过, 2018年10月修正)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科学研究、人工繁育、公众展示展演等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对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出售、购买、利用、运输、寄递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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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992年2月国务院批准,1992年3月林业部发布)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经营利用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经营利用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监督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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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1991年12月通过)第二十七条:“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进入市场的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进行监督管理;” |
| 10 | 核技术利用单位监管 | 核技术利用单位辐射安全与防护设施运行和管理情况、辐射事故应急响应和处理能力、国家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管理系统数据准确性、废旧放射源和放射性“三废”管理情况的检查 | 核技术利用单位辐射安全与防护设施运行和管理情况、辐射事故应急响应和处理能力、国家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管理系统数据准确性、废旧放射源和放射性“三废”管理情况的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书面检查、现场检查、网络检查 |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 Ⅲ类以上放射源、Ⅱ类以上射线装置和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应用等重点核技术利用单位 | 生态环境部门 | 公安部门等相关部门 | 【行政法规】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2019年3月2日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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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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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检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不得拒绝和阻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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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配备辐射防护安全监督员。辐射防护安全监督员由从事辐射防护工作,具有辐射防护安全知识并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认可的专业人员担任。辐射防护安全监督员应当定期接受专业知识培训和考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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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规章】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环保部令第18号,2011年4月18日公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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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八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其依法颁发辐射安全许可证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委托下一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颁发辐射安全许可证的,接受委托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其颁发辐射安全许可证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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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一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监督检查大纲,明确辐射安全与防护监督检查的组织体系、职责分工、实施程序、报告制度、重要问题管理等内容,并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制定相应的监督检查技术程序。 |
| 11 | 房地产市场监督执法检查 | 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检查 | 是否按照相关法规、规章规定开展物业管理活动;是否按照相关法规、规章规定交存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 一般检查事项 | 书面检查、现场检查、网络检查 |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 物业服务企业 |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公安、市场监管、消防救援机构等相关部门 | 1.《物业管理条例》(2003 年 6 月国务院令第 379 号,2018 年 3 月修订)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2.《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2007 年 12 月,建设部、财政部令)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负责全国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3.《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2009 年 1 月,2018 年 9 月修正)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或者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物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城管执法、房地产开发、财政、民政、价格、公安、城乡规划、市政公用、环境保护、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物业管理有关的工作。” |
| 12 | 交通运输行业监管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检查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情况(市、县结合实际情况确定) | 一般检查事项 | 书面检查、现场检查、网络检查 |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 | 交通运输部门 | 公安、应急管理、市场监管部门等相关部门 | 1.《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通过,2014年8月第二次修正)第六十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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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级、县级) |
| 2.《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29号)第四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对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相关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第五十二条:“对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加强监督检查:(一)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核发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定期对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动态监控工作的情况进行考核,依法对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对运输环节充装查验、核准、记录等进行监管。(二)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内的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生产企业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生产企业及产品。(三)公安机关负责核发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和放射性物品运输许可证明或者文件,并负责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通行秩序管理。(四)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的设计、制造和使用等进行监督检查,负责监督核设施营运单位、核技术利用单位建立健全并执行托运及充装管理制度规程。(五)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和经营环节的监管,按照职责分工督促企业建立健全充装管理制度规程。(六)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依法查处危险化学品及常压罐式车辆罐体质量违法行为和常压罐式车辆罐体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检验合格证书的行为。”第五十三条:“对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联合执法协作机制。” |
| 13 | 网约车平台公司的检查 | 网约车平台公司的检查 | 根据管理需要依法调取查阅管辖范围内网约车平台公司的登记、运营和交易等相关数据信息等 | 一般检查事项 | 书面检查、现场检查、网络检查 |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 网约车平台公司 | 交通运输部门 | 公安、市场监管、通信管理部门等相关部门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九条 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设和完善政府监管平台,实现与网约车平台信息共享。共享信息应当包括车辆和驾驶员基本信息、服务质量以及乘客评价信息等。 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网约车市场监管,加强对网约车平台公司、车辆和驾驶员的资质审查与证件核发管理。 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网约车服务质量测评,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本地区网约车平台公司基本信息、服务质量测评结果、乘客投诉处理情况等信息。 出租汽车行政主管、公安等部门有权根据管理需要依法调取查阅管辖范围内网约车平台公司的登记、运营和交易等相关数据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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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级、县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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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 旅游包车客运的检查 | 旅游包车客运企业的监督抽查 | 旅游包车客运企业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情况 | 一般检查事项 | 书面检查、现场检查、网络检查 |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 道路运输旅游客运企业 | 交通运输部门 | 公安、文化和旅游部门等相关部门 | 1.《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通过,2014年8月第二次修正)第六十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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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2010年11月通过,2018年9月第三次修订)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道路运输市场准入条件的审查,依法对道路运输站(场)安全生产、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状况、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进行监督管理,提高道路运输安全生产水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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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 公安部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4年第5号公布,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5号修正)第三十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充分发挥监控平台的作用,定期对道路运输企业动态监控工作的情况进行监督考核,并将其纳入企业质量信誉考核的内容,作为运输企业班线招标和年度审验的重要依据。”第三十三条第一款:“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安全监管部门监督检查人员可以向被检查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查阅和复制有关材料。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说明情况。” |
| 15 | 对道路普通货物运输企业的检查 | 对道路普通货物运输企业的检查 | 道路普通货物运输企业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情况(市、县结合实际情况确定) | 一般检查事项 | 书面检查、现场检查、网络检查 |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 对道路普通货物运输企业的检查 | 交通运输部门 | 公安部门等相关部门 | 1.《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通过,2014年8月第二次修正)第六十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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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级、县级) |
| 2.《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2010年11月通过,2018年9月第三次修订)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道路运输市场准入条件的审查,依法对道路运输站(场)安全生产、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状况、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进行监督管理,提高道路运输安全生产水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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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 公安部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4年第5号公布,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5号修正)第三十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充分发挥监控平台的作用,定期对道路运输企业动态监控工作的情况进行监督考核,并将其纳入企业质量信誉考核的内容,作为运输企业班线招标和年度审验的重要依据。”第三十三条第一款:“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安全监管部门监督检查人员可以向被检查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查阅和复制有关材料。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说明情况。” |
| 16 | 农业生产资料监管 | 农药监督检查 | 农药产品质量、农药标签、农药许可证件、农药生产原料进货出厂销售记录、农药经营购销台账、农药登记试验单位及农药登记试验情况 | 一般检查事项 | 书面检查、现场检查、网络检查 |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 农药生产者、经营者 | 农业农村部门 | 公安、市场监管部门等相关部门 | 1.《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一条:“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可能危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肥料等农业投入品进行监督抽查,并公布抽查结果。”2.《农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7号)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3.《农药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7年第4号)第二十条:“县级以上地方农业部门应当加强对农药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定期调查统计农药生产情况,建立农药生产诚信档案并予以公布。”4.《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7年第5号)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农业部门应当对农药经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定期调查统计农药销售情况,建立农药经营诚信档案并予以公布。”5.《农药登记试验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677号)第三条:“省级农业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农药登记试验备案及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省级农业部门所属的负责农药检定工作的机构承担。”第三十条:“省级农业部门、农业部对农药登记试验单位和登记试验过程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以下内容:(一)试验单位资质条件变化情况;(二)重要试验设备、设施情况;(三)试验地点、试验项目等备案信息是否相符;(四)试验过程是否遵循法定的技术准则和方法;(五)登记试验安全风险及其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六)其他不符合农药登记试验质量管理规范要求或者影响登记试验质量的情况。”第三十二条:“省级以上农业部门应当组织对农药登记试验所封存的农药试验样品的符合性和一致性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将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报告农业部。” |
| 17 | 对渔港、渔业船员培训机构的专项检查 | 落实进出港渔船登记制度的检查 | 登记制度建立、渔船身份核验和安全检查情况 | 一般检查事项 | 书面检查、现场检查、网络检查 |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 渔港经营人 | 农业农村部门 | 公安部门等相关部门 | 1.【行政法规】《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1989年7月国务院令第38号,2019年3月修订)第二十七条:“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工作人员,在渔港和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