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71623004429496Q/2026-01912 组配分类: 人大代表建议办理
会议名称: 县十九届人大六次会议 文件编号: 第1906051号
建议人: 朱永生 分类: 县级
发布机构: 无棣县司法局 答复时间: 2026-05-15 10:34:06

对县十九届人大六次会议第1906051号建议(关于明确非机动车挂靠及私自改装车辆工伤连带责任的建议)的答复

发布日期:2026-05-15 10:28 浏览次数: 来源:无棣县司法局

一、建议内容

代表姓名:

朱永生

团别:

碣石山代表团

事由:关于明确非机动车挂靠及私自改装车辆工伤连带责任的建议

内容:关于明确非机动车挂靠及私自改装车辆工伤连带责任的建议

在道路运输工伤认定与事故责任界定工作中,非机动车挂靠企业、私自改装非机动车是否承担工伤连带责任,存在认定标准不统一、法律适用不清晰、部门执行有分歧等问题,在交通运输行业、工伤认定部门、司法实践中争议较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一条规定,挂靠经营承担连带责任的适用对象为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机动车,不含非机动车。当前将非机动车(挂车)参照机动车要求企业承担工伤连带赔偿责任,与法律规定不符,存在权责不对等、企业负担不合理等问题。同时,部分挂靠人私自改装车辆、套用车架号非法运营,若仍由被挂靠企业承担责任,既违背法律精神,也不利于规范运输市场秩序。

建议为统一执法司法尺度、依法界定责任边界、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现提出如下建议:一是依法界定责任,明确挂靠适用范围。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一条执行责任认定,机动车挂靠经营发生事故的,被挂靠企业依法承担连带责任;非机动车(挂车等)无论是否挂靠,均不承担工伤连带赔偿责任。二是严管非法改装,厘清事故认定边界。对私自改装、套牌、非法运营的非机动车,由交警部门核查合法性,劳动工伤部门不予认定工伤,被挂靠企业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三是统一执法标准,规范工伤认定流程。统一全县工伤认定与事故处理标准,明确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责任界限,规范执法流程,维护公平公正的法治环境与运输市场秩序。


二、办理意见

对县十九届人大六次会议第1906051号建议的答复

朱永生代表:

提出的关于明确非机动车挂靠及私自改装车辆工伤连带责任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截至目前未办理非机动车挂靠及私自改装车辆工伤连带责任的行政复议案件,下一步将配合县人社局、县法院落实好上述建议涉及的相关统一执法司法尺度问题。县人社局如出台相关您文件,司法局将依法做好合法性审查工作,确保出台的文件合法合规、切实可行。


无棣县司法局

2026年5月15日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仝林香 67813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