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权责清单事项 | 抽查事项 | 抽查内容 | 检查对象 | 事项类别 | 检查方式 | 抽查比例及频次 | 检查部门及实施层级 | 检查依据 |
| 1 | 对土地复垦活动的检查 | 对临时用地复垦义务人已完成的土地复垦任务等进行检查 | 对临时用地复垦义务人已完成的土地复垦任务等进行检查 | 已完成的土地复垦任务的临时用地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与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每年抽查1次 | 省自然资源厅,市、县级自然资源部门 | 《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2019年7月修正)第四十四条 |
| 2 | 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 |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监督管理 | 矿业权人年度开采信息公示情况 | 矿山企业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随机抽取一定比例的矿山进行核查,每年抽查1次 | 市、县级自然资源部门 | 1.《矿产资源法》第五十六条;2.《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办法》第四条;3.《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
| 3 |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义务情况的监督检查 |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义务履行情况 |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义务履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 矿山企业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与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每年抽查1次 | 市、县级自然资源部门 |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第二十二条 |
| 4 | 地质遗迹保护监督 | 对地质公园内的地质遗迹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 地质公园内的地质遗迹保护情况 | 全县行政区域内地质公园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全县地质公园数量的100%,1次/年 | 市、县级自然资源部门 |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第二十二条 |
| 5 | 古生物化石收藏单位监督 | 古生物化石收藏单位监督 | 古生物化石的收藏管理情况 | 无棣县行政区域内收藏单位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抽查比例不低于本行政区域内化石收藏单位总数的20%,每年抽查1次 | 市、县级自然资源部门 | 1.《地质勘查活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2.《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
| 6 | 对自然保护区的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 对自然保护区的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 1.自然保护区绩效自评抽查核查;2.建设项目事中事后监管;3.疑似人类活动问题点位核查整改 | 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区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全年抽查不低于50%,每年抽查1次 | 市、县级自然资源部门 | 《自然保护区条例》(2026年3月15日起施行)第三十五条 |
| 7 | 对湿地资源的保护利用进行监督检查 | 对湿地资源的保护利用进行监督检查 | 对国家级、省级湿地公园,在湿地保护过程的情况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 省级以上湿地公园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根据湿地公园整合优化结果确定(若整合优化批复,全年不低于20%,抽查不少于1个省级以上湿地公园;若整合优化未批复,全年不低于10%,抽查不少于1个省级以上湿地公园),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 市、县级自然资源部门 | 《山东省湿地保护条例》第四十四条 |
| 8 | 地质勘查活动监督检查 | 地质勘查活动监督检查 | 地质勘查单位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情况,地质勘查成果质量和安全管理制度建设及落实情况,地质勘查活动诚实守信情况,以及信息公示等情况。 | 无棣县行政区域内地质勘查单位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与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地质勘查单位抽查比例不低于5%,每年抽查1次 | 市、县级自然资源部门 |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第二十条 |
| 9 | 对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对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是否进行规划验线,查验结果是否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内容一致;是否进行规划核实验收,验收结果是否与规划许可内容一致。 | 城乡规划区范围内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项目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5%,每年抽查1次 | 县级自然资源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六条; 《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二~第五十六条、第七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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