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71623004429496Q/2026-02140 组配分类: 政协委员提案办理
会议名称: 县政协十届五次会议 文件编号: 第105077号
建议人: 乔宗星 分类: 县级
发布机构: 无棣县司法局 答复时间: 2026-06-15 09:06:12

对县政协十届五次会议第105077号提案《关于有效解决院前急救病人搬运困难问题的建议》的答复

发布日期:2026-06-15 09:05 浏览次数:次 来源:无棣县司法局

一、提案内容


提案者

工作单位

联系方式

乔宗星

无棣县中医院

15805433806



事由:关于有效解决院前急救病人搬运困难问题的建议

审查意见:由县住建局、县卫健局、县司法局分别办理。

内容:关于有效解决院前急救病人搬运困难问题的建议

院前急救是守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第一道防线,其效率直接关系到急危重症患者的救治成功率。然而,当前我国院前急救体系中,“搬运难”已成为一个日益突出、亟待解决的痛点。近日,山西省阳泉市卫健委通报,2024年,一位85岁老人‌突发胸憋呼叫120,急救人员以“搬抬非法定职责”为由拒绝协助转运,致老人滞留家中‌40分钟‌后送医抢救无效离世。此案例深刻地揭示了当前急救资源配置与人民群众实际需求之间的巨大落差。“搬运难”极可能导致患者伤情加重、错过黄金救治时间,甚至引发医疗纠纷。作为医院管理者,我针对上述问题出现的原因做了初步调研,总结如下:

一、存在问题

(一)急救现场建筑布局不合理

部分老旧小区未安装电梯或电梯空间狭小、无专门的急救通道,担架车难以展开运行。随着我县社会经济的发展及城镇化水平的提高,越来越多的居民搬入楼房居住,但因部分小区建成时间较长,基础设施不配套,未进行系统的“适老化”改造,导致增加了搬运难度和风险。

(二)院前急救资源配置的普遍性短缺

国家卫健委下发的《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第十九条明确规定,从事院前医疗急救的专业人员包括医师、护士和医疗救护员。《滨州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每四万常住人口至少配备一个急救车组,每个急救车组应当包括按照国家有关标准配备的急救车、设备及药品,并配备医师、护士,有条件的配备医疗救护员和担架员。但配备专职担架员需要持续的财政投入,给地方财政带来不小的压力,使得理想中的“一医一护一担架员”配置,在现实中因资金和人力问题而难以落地。

(三)现行法规对“谁来搬运”的规定存在模糊性

根据《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只有医疗救护员有法定的搬抬义务,而对占绝大多数的医师和护士并无此强制性要求。这给了部分急救人员拒绝搬抬的“依据”,但显然与公众的普遍认知相悖。虽然从法律上看,拒绝搬抬可能不违反行政规定,但从医疗服务合同的角度,这可能被认定为未尽到协助、保护的附随义务,极易引发医疗纠纷。

二、建议

(一)地方政府加大财政投入,按照《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为承担医疗院前急救的单位配备一定数量的医疗救护员或担架员,并对其进行系统的院前急救相关培训,使其能够做到根据患者的不同病情(如骨折、心脑血管疾病等),采用专业、安全的搬运方式,将患者平稳、快速地转移至救护车,避免二次伤害。

(二)对老旧小区采取升级改造,尤其是针对老年群体居住率偏高的小区,对其进行科学规划,加装电梯、可移动扶梯、拓宽急救通道等,使小区基础设施真正做到适老化、无障碍,保障突发情况下的急救搬运通畅。

(三)效仿快递、外卖、代驾等运行机制,探索急救搬运网络下单模式,培训一定数量的医疗急救员或担架员,有急救搬运需要的人员,可在线下单,担架员就近接单后迅速到达。

(四)对于病情急危但又行动不便的患者,可在120到达之前,提前联系好协助搬运人员;或者,在有条件的社区或小区,由社区管理者或小区物业发起,成立爱心志愿队伍,同时与当地应急消防建立联动机制,将应急消防纳入急救转运体系。

(五)借助科技力量,升级急救装备,目前已有适应各种地形及复杂环境的担架车出现,而履带爬楼机、外骨骼辅助、无人机吊运、机器人搬运等高科技装备也逐渐应用到医疗急救之中,普遍推广后可有效解决急救搬运难题,提升救治效率。


二、办理意见

对县政协十届五次会议第105077号提案的答复


乔宗星委员:

您提出的提案《关于有效解决院前急救病人搬运困难问题的建议》已收悉。现答复如下:截至目前未办理因院前急救病人搬运困难产生行政争议而提起的行政复议案件。县卫生健康局如出台相关文件,司法局将依法做好合法性审查工作,确保出台的文件合法合规、切实可行。

无棣县司法局

2026年6月15日


(联系人:仝林香 联系电话:678135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