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716230042299960/2026-01998 组配分类: 人大代表建议办理
会议名称: 县十九届人大六次会议 文件编号: 第1906051号
建议人: 朱永生 分类: 县级
发布机构: 无棣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答复时间: 2026-06-22 16:09:34

对县十九届人大六次会议第1906051号(关于明确非机动车挂靠及私自改装车辆工伤连带责任的建议)的答复

发布日期:2026-07-01 16:05 浏览次数: 来源:无棣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一、建议内容

代表姓名

朱永生

团别

碣石山镇代表团

事由:关于明确非机动车挂靠及私自改装车辆工伤连带责任的建议

交办意见:请县人社局办理

内容:关于明确非机动车挂靠及私自改装车辆工伤连带责任的建议

在道路运输工伤认定与事故责任界定工作中,非机动车挂靠企业、私自改装非机动车是否承担工伤连带责任,存在认定标准不统一、法律适用不清晰、部门执行有分歧等问题,在交通运输行业、工伤认定部门、司法实践中争议较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一条规定,挂靠经营承担连带责任的适用对象为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机动车,不含非机动车。当前将非机动车(挂车)参照机动车要求企业承担工伤连带赔偿责任,与法律规定不符,存在权责不对等、企业负担不合理等问题。同时,部分挂靠人私自改装车辆、套用车架号非法运营,若仍由被挂靠企业承担责任,既违背法律精神,也不利于规范运输市场秩序。

建议:为统一执法司法尺度、依法界定责任边界、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现提出如下建议:一是依法界定责任,明确挂靠适用范围。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一条执行责任认定,机动车挂靠经营发生事故的,被挂靠企业依法承担连带责任;非机动车(挂车等)无论是否挂靠,均不承担工伤连带赔偿责任。二是严管非法改装,厘清事故认定边界。对私自改装、套牌、非法运营的非机动车,由交警部门核查合法性,劳动工伤部门不予认定工伤,被挂靠企业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三是统一执法标准,规范工伤认定流程。统一全县工伤认定与事故处理标准,明确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责任界限,规范执法流程,维护公平公正的法治环境与运输市场秩序。

 

二、办理意见

对县十届人大六次会议第1906051号建议的答复

 

朱永生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明确非机动车挂靠及私自改装车辆工伤连带责任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依法界定责任,明确挂靠适用范围”的建议

该建议的核心在于区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在挂靠责任中的适用。对此,我局认为需要首先厘清工伤责任与民事侵权责任的法律适用差异。

第一,关于法律适用问题。您引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一条,其适用范围是民事侵权领域的连带赔偿责任,而并非工伤责任认定的直接法律依据。在劳动法领域,为保护作为弱势方的劳动者权益,相关司法解释已作出特殊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五项,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被挂靠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该规定的适用核心在于“挂靠经营”这一模式本身,以及“因工作原因受伤”这一结果,并未将挂靠车辆的属性(机动车或非机动车)作为认定责任的前提条件。

第二,关于法理基础问题。被挂靠单位从挂靠经营中获取了管理费、资质使用费等利益,根据“利益与风险相一致”原则,其理应承担因该经营行为衍生的风险。因此,无论挂靠车辆是机动车还是非机动车,只要构成了实质上的挂靠经营关系,被挂靠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便具有充分的法律依据。

二、关于“严管非法改装,厘清事故认定边界”的建议

您提出因挂靠人私自改装车辆,被挂靠单位应不承担责任。对此,我局认为该观点在法律上和法理上均难以成立。

第一,从法律规定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一条明确规定了挂靠人与被挂靠人对外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私自改装、套牌等行为属于挂靠人实施的具体侵权行为,但这并不改变被挂靠人作为挂靠关系一方的主体地位。在对外责任承担上,被挂靠人不能以挂靠人私自改装为由,免除其对受害方(包括工伤职工)应承担的连带责任。

第二,从管理义务看,被挂靠单位作为具有合法资质的经营主体,负有对挂靠车辆和人员进行监督管理的法定义务。挂靠行为本身使单位获得了经营利益,其自然要对挂靠带来的风险负责。挂靠人私自改装,恰恰说明被挂靠单位存在监管不力或管理失职,其责任不仅不应免除,反而可能因其过错而加重。若因此发生事故,被挂靠单位仍应先行承担对劳动者的工伤保险赔付责任,之后再依据内部挂靠协议向挂靠人进行追偿。这既符合“先保护劳动者,再处理内部纠纷”的法律原则,也有利于规范运输市场秩序。

三、关于“统一执法标准,规范工伤认定流程”的建议

该建议与当前推进法治政府建设、优化营商环境的方向高度一致,我局完全赞同并积极落实。

在工伤认定工作中,我局始终坚持以下原则:一是严格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及人社部相关规定进行认定;二是在涉及交通事故的工伤认定中,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作为重要依据;三是在挂靠情形下,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下一步,我局将会同公安交通管理、交通运输等部门,建立健全沟通协调机制,进一步规范工伤认定工作流程,统一执法尺度,确保同类案件同类处理,切实维护工伤职工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

再次感谢您对工伤保险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我局将持续依法依规做好工伤认定工作,维护公平公正的法治环境与运输市场秩序。

 

无棣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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