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假冒专利行为的处罚

无棣县海...

基本编码:WD371623SJJ370231262000

实施编码:1137162334449758367370231262000

事项版本:15

基本信息

承办机构 无棣县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督管理所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实施主体 无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服务对象 自然人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权限划分
事项类型 行政处罚 是否网办
网办深度 运行系统
办理时间 夏季办公时间: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 冬季办公时间: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 办理地点 无棣县海丰十六路油区大厦102室
是否公示 到办事现场次数 0
办理结果类型 其他 办理方式
送达方式 其他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联办机构 行使层级 分级管理
法定办结时限 90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从收到申请单开始计算
承诺办结时限 即办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办理结果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 数量限制
结果样本
是否收费 办件类型
通办范围 办理形式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咨询方式 电话:0543-6562015
监督投诉方式 电话投诉

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专利法》
制定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发布令号(文号) 1984年3月通过,2008年12月修订
具体规定内容 第六十三条:“假冒专利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四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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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条件


申请材料

本事项无申报材料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办理内容 办理时限 办理结果
立案 对违法行为予以立案 三十个工作日 立案或不予立案
审查 对拟做出的处罚决定的合法性审查 十个工作日 同意处理意见、建议纠正、建议补充调查
决定 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或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九十日 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或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流程图

行使内容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部门 地址 电话
无棣县人民政府 无棣县海丰十六路政务中心 0543—6781359,0543-6781360
行政诉讼 部门 地址 电话
无棣县人民法院 无棣县海丰十一路6号 0543—6360333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问题 当事人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怎样处理?
解答 当事人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咨询方式

  • 电话:0543-656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