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假冒专利行为的处罚
无棣县海...
基本编码:WD371623SJJ370231262000
实施编码:1137162334449758367370231262000
事项版本:15
基本信息
| 承办机构 | 无棣县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督管理所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 实施主体 | 无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 |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权限划分 | 无 |
| 事项类型 | 行政处罚 | 是否网办 | 否 |
| 网办深度 | 运行系统 | 无 | |
| 办理时间 | 夏季办公时间: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 冬季办公时间: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 | 办理地点 | 无棣县海丰十六路油区大厦102室 |
| 是否公示 | 是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办理结果类型 | 其他 | 办理方式 | 无 |
| 送达方式 | 其他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否 |
| 联办机构 | 无 | 行使层级 | 分级管理 |
| 法定办结时限 |
90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从收到申请单开始计算
|
承诺办结时限 |
即办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无
|
| 办理结果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数量限制 | 无 |
| 结果样本 | 无 | ||
| 是否收费 | 否 | 办件类型 | 无 |
| 通办范围 | 无 | 办理形式 | 无 |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否 |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否 |
| 咨询方式 | 电话:0543-6562015 | ||
| 监督投诉方式 | 电话投诉 | ||
设定依据
| 依据名称 | 《专利法》 |
| 制定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 发布令号(文号) | 1984年3月通过,2008年12月修订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六十三条:“假冒专利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四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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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条件
无
申请材料
本事项无申报材料
办理流程
|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时限 | 办理结果 |
| 立案 | 对违法行为予以立案 | 三十个工作日 | 立案或不予立案 |
| 审查 | 对拟做出的处罚决定的合法性审查 | 十个工作日 | 同意处理意见、建议纠正、建议补充调查 |
| 决定 | 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或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 九十日 | 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或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
流程图
行使内容
无
法律救济
| 行政复议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 无棣县人民政府 | 无棣县海丰十六路政务中心 | 0543—6781359,0543-6781360 |
| 行政诉讼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 无棣县人民法院 | 无棣县海丰十一路6号 | 0543—6360333 |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 问题 | 当事人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怎样处理? |
| 解答 | 当事人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
咨询方式
-
电话:0543-6562015
从收到申请单开始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