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山东省滨...
基本编码:WD371623SPJ370115001000
实施编码:11371623MB2853672L7370115001000
事项版本:71
基本信息
| 承办机构 | 无棣县行政审批服务局投资项目科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 实施主体 | 无棣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权限划分 | 建设项目批准机关的同级部门受理预审申请出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是否网办 | 是 |
| 网办深度 | 全程网办 | 运行系统 | 市级 |
| 办理时间 | 5 月-9 月夏季办公时间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 08:30-12:00,下午 14:30-18: 00;10 月-4 月冬季办公时间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 08: 30-12:00,下午 14:0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 办理地点 | 山东省滨州市无棣县星湖十路37号无棣县政务服务中心二楼西侧一窗受理E02-E09号窗口 |
| 是否公示 | 是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办理结果类型 | 证照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 送达方式 | 窗口领取、邮寄送达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是 |
| 联办机构 | 无 | 行使层级 | 分级管理 |
| 法定办结时限 |
20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从收到申请单开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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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无
|
| 办理结果名称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与选址意见书 | 数量限制 | 无 |
| 结果样本 | 无 | ||
| 是否收费 | 否 | 办件类型 | 无 |
| 通办范围 | 全省 | 办理形式 | 无 |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是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滨州市无棣县星湖十路37号无棣县政务服务中心二楼西侧一窗受理E02-E09号窗口 电话:0543-7081051;0543-7081054;0543-7081025 电子邮箱:wdspjyd@163.co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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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督投诉方式 | 电话投诉、窗口投诉、信件投诉 | ||
设定依据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
| 制定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
| 发布令号(文号) | 1986年6月实施,2019年8月主席令第32号修正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五十二条 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建设用地标准,对建设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 |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
| 制定机关 | 国务院 |
| 发布令号(文号) | 1998年12月国务院令第256号,2014年7月国务院令653号修改,2021年7月2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十四条 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前后或者备案前后,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事项进行审查,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建设项目需要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应当合并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 依据名称 |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
| 制定机关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
| 发布令号(文号) | 1999年8月通过 2015年7月修改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三十二条 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权限,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后,应当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用地定额标准,对建设项目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按规定期限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 |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 依据名称 | 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 |
|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 |
| 发布令号(文号) | 1999年3月国土资源部令第3号,2016年11月修正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四条在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阶段,建设单位应当向建设项目批准机关的同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受理预审申请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使用标准和国家土地供应政策,对建设项目的有关事项进行预审,出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 依据名称 |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向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和中国-上海合作组织地方经贸合作示范区下放部分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 |
| 制定机关 | 山东省人民政府 |
| 发布令号(文号) | 鲁政发[2020]11号 |
| 具体规定内容 | 将省级项目不涉及永久基本农田审批委托济南试验区、青岛试验区、烟台试验区及上合组织实施。 |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
| 制定机关 | 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 |
| 发布令号(文号) | 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1-3] 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4]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三十六条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 依据名称 | 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 |
| 制定机关 | 山东省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 |
| 发布令号(文号) | 自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2012年8月1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9月21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十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三十七条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审批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或者核准前,应当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申报表、标明拟选址位置的项目区位图和地形图等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城乡规划对建设项目拟选址位置进行审查,符合城乡规划的,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条件
1.建设项目用地是否符合国家供地政策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2.建设项目选址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属《土地管理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情形,建设项目用地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修改方案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3.建设项目用地规模是否符合有关土地使用标准的规定 4.占用基本农田或者其他耕地规模较大的建设项目,是否已经组织踏勘论证
申请材料
|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规格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材料必要性 | 示例样表 | 空白样表 |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申请表 | 原件 | 1 | 纸质或电子 | 无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是 | 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申请表(示例样表).docx | 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申请表(空表样表).docx |
| 项目建设单位申请报告 | 原件 | 1 | 纸质或电子 | 无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是 | 项目建设单位申请报告.docx | 项目建设单位申请报告.docx |
| 项目建设依据(审批项目建议书的建设项目提供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直接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需核准的建设项目提供建设项目列入相关规划或者产业政策的文件) | 原件 | 1 | 纸质或电子 | 无 | 政府部门核发 | 政府部门核发 | 是 | 附件3-1:项目建设依据(建设项目备案证明).jpg | 无 |
| 项目用地边界拐点坐标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 | 原件 | 1 | 电子 | 无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是 | 7.项目用地边界拐点坐标(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txt | 无 |
| 国土空间规划等相关图件;项目区位图,项目地形图或路线(方案)示意图 | 原件 | 1 | 纸质或电子 | 无 | 申请人自备 | 审批部门、申请人 | 是 | 规划图.jpg;现状图.jpg;用地位置示意图.jpg | 无 |
| 项目用地选址规划报告及专家审查意见(国土空间规划未涵盖的项目) | 原件 | 1 | 纸质或电子 | 无 | 其他 | 有资质的结构编写 | 否 | 附件7:项目用地选址规划报告及专家审查意见.jpg | 无 |
办理流程
|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时限 | 办理结果 |
| 受理和审查 | 申请人提交材料,初步审核审查材料以及相关图件是否齐全、材料填写是否规范、完整等,当场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能当场补正的告知申请人当场补正,并予以协助。不能当场补正的,做出补正材料通知单,列明需补正的材料内容和补正期限;经审核符合受理条件的,当场受理;审查是否符合投资项目核准条件。 | 当场 | 审查通过提交,审查不通过一次性告知 |
| 审批和办结 | 签发许可决定 | 当场 | 领导签批,印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
流程图
行使内容
建设项目批准机关的同级部门受理预审申请出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法律救济
| 行政复议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 无棣县人民政府 | 无棣县海丰十六路政务中心 | 0543-6781359,0543-6781360 |
| 行政诉讼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 无棣县人民法院 | 无棣县海丰十一路6号 | 0543-6360333 |
中介服务
中介项目服务名称:建设项目规划选址论证报告
法律依据:《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四条:区域性重大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建设项目超出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的,有权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 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论证,经论证同意建设的,方可作出规划许可。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的通知》(鲁建发〔2011〕2 号)三、申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需提报的材料:4.需编制建设项目选址论证报告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建设项目选址论证报告。四、建设项目选址的规划审核(五)建设项目选址论证报告应当委托具有相应城市规划编制资质的单位编制。
结果名称:建设项目规划选址论证报告
中介项目服务名称:勘测定界成果
法律依据:《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四条:区域性重大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建设项目超出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的,有权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 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论证,经论证同意建设的,方可作出规划许可。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的通知》(鲁建发〔2011〕2 号)三、申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需提报的材料:4.需编制建设项目选址论证报告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建设项目选址论证报告。四、建设项目选址的规划审核(五)建设项目选址论证报告应当委托具有相应城市规划编制资质的单位编制。
结果名称:勘测定界成果
常见问题
| 问题 | 无 |
| 解答 | 无 |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滨州市无棣县星湖十路37号无棣县政务服务中心二楼西侧一窗受理E02-E09号窗口
电话:0543-7081051;0543-7081054;0543-7081025
电子邮箱:wdspjyd@163.com
从收到申请单开始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