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
山东省滨...
基本编码:WD371623GAJ370109230000
实施编码:1137162300438438X17370109230000
事项版本:34
基本信息
| 承办机构 | 无棣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车管所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 实施主体 | 无棣县公安局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权限划分 | 无 |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是否网办 | 是 |
| 网办深度 | 全程网办 | 运行系统 | 市级 |
| 办理时间 | 5 月-9 月夏季办公时间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 08:30-12:00,下午 14:30-18: 00;10 月-4 月冬季办公时间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 08: 30-12:00,下午 14:0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 办理地点 | 山东省滨州市无棣县星湖十路37号无棣县政务服务中心1楼西大厅综合服务大厅15/17/19/21/23号窗口 |
| 是否公示 | 是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办理结果类型 | 证照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 送达方式 | 窗口领取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否 |
| 联办机构 | 无 | 行使层级 | 分级管理 |
| 法定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从收到申请单开始计算
|
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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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结果名称 | 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 | 数量限制 | 无 |
| 结果样本 | 无 | ||
| 是否收费 | 否 | 办件类型 | 无 |
| 通办范围 | 全国 | 办理形式 | 无 |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否 |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滨州市无棣县星湖十路37号无棣县政务服务中心一楼西大厅15-23号窗口 电话:0543-22569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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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督投诉方式 | 电话投诉、窗口投诉 | ||
设定依据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
| 制定机关 | 全国人大 |
| 发布令号(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七号)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章第一节第十三条车报废的。 第十三条对登记后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车辆用途、载客载货数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况,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对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予以检验,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对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给检验合格标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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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条件
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在机动车检验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检验合格标志。
申请材料
|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规格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材料必要性 | 示例样表 | 空白样表 |
|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 原件 | 0 | 纸质或电子 | 无 | 申请人自备 |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等出具 | 是 | 检验报告.jpg | 无 |
| 机动车行驶证 | 原件 | 1 | 纸质或电子 | 无 | 政府部门核发 | 公安机关核发 | 是 | 行驶证.jpg | 无 |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 原件 | 0 | 纸质或电子 | 无 | 其他 | 保险部门出具 | 是 | 交强险.webp.jpg | 无 |
| 车船税纳税或者免税证明 | 原件 | 0 | 纸质或电子 | 无 | 政府部门核发 | 税务部门出具 | 是 | 车船税.webp.jpg | 无 |
办理流程
|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时限 | 办理结果 |
| 受理 | 决定 根据驾驶人行驶证信息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 审查申报内容的有效性及合规性 即办 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 | 当场 | 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 |
| 审查 | 根据驾驶人行驶证信息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 | 当场 | 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 |
| 决定 | 根据驾驶人行驶证信息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 | 当场 | 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 |
流程图
行使内容
无
法律救济
| 行政复议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 无棣县人民政府 | 山东省滨州市无棣县富强街69号政务中心东附楼司法局二楼225室 | 0543-6781359,0543-6781360 |
| 行政诉讼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 无棣县人民法院 | 山东省滨州市无棣县院前街6号人民法院四楼407室 | 0543-7018626 |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 问题 | 什么时候可以申请检验合格标志 |
| 解答 | 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在机动车检验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检验合格标志。 申请前,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申请时,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行驶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车船税纳税或者免税证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确认机动车,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核发检验合格标志。 |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滨州市无棣县星湖十路37号无棣县政务服务中心一楼西大厅15-23号窗口
电话:0543-2256920
从收到申请单开始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