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 承办机构 | 无棣县行政审批服务局投资项目科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 实施主体 | 无棣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其他组织,社会组织法人 |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权限划分 | 无 |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是否网办 | 是 |
| 网办深度 | 全程网办 | 运行系统 | 市级 |
| 办理时间 | 5 月-9 月夏季办公时间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 08:30-12:00,下午 14:30-18: 00;10 月-4 月冬季办公时间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 08: 30-12:00,下午 14:0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 办理地点 | 山东省滨州市无棣县星湖十路37号无棣县政务服务中心二楼西侧一窗受理E02-E09号窗口 |
| 是否公示 | 是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办理结果类型 | 批文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 送达方式 | 窗口领取、邮寄送达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否 |
| 联办机构 | 无 | 行使层级 | 分级管理 |
| 法定办结时限 |
20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从收到申请单开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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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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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结果名称 | 临时用地批准文件 | 数量限制 | 无 |
| 结果样本 | 无 | ||
| 是否收费 | 否 | 办件类型 | 无 |
| 通办范围 | 全县 | 办理形式 | 无 |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是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滨州市无棣县星湖十路37号无棣县政务服务中心二楼西侧一窗受理E02-E09号窗口 邮寄地址:山东省滨州市无棣县星湖十路37号无棣县政务服务中心二楼西侧一窗受理E02-E09号窗口 电话:0543-7081051;0543-7081054;0543-7081025 电子邮箱:wdspjyd@163.co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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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督投诉方式 | 窗口投诉、电话投诉 | ||
设定依据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
| 制定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 发布令号(文号) | 1986年6月实施,2019年8月主席令第32号修正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五十七条 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土地使用者应当根据土地权属,与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临时使用土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并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 |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 依据名称 |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
| 制定机关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 发布令号(文号) | 1999年8月通过,2015年7月修改 |
| 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三十八条:“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家或者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应当按照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办理临时用地审批手续,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确需超过二年的,应当重新办理临时用地使用审批手续。” |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 依据名称 |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 |
| 制定机关 |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 |
| 发布令号(文号) | 鲁国土资规【2018】3 号 |
| 具体规定内容 | (二)明确临时用地的审批权限和使用期限。临时使用土地由县级国土资源部门批准,报省、市 国土资源部门备案 。 |
| 原文下载地址 | 点击查看原文 |
收费标准及依据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条件
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家或者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应当按照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办理临时用地审批手续,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确需超过二年的,应当重新办理临时用地使用审批手续。
申请材料
|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规格 | 来源渠道 | 来源渠道说明 | 材料必要性 | 示例样表 | 空白样表 |
| 申请人身份证明资料 | 原件 | 3 | 纸质或电子 | 无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是 | 营业执照样本.jpg | 无 |
| 临时用地申请书 | 原件 | 1 | 纸质或电子 | 无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是 | 临时用地申请书(示例样表).png | 无 |
| 临时使用土地合同 | 原件 | 1 | 纸质或电子 | 无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是 | 临时使用土地合同.png | 无 |
| 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或核准、备案)文件,或者探矿权许可证 | 原件 | 3 | 纸质或电子 | 无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是 | 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或核准、备案)文件,或者探矿权许可证.png | 无 |
| 临时使用农用地的,提交临时用地复垦协议和土地复垦方案 | 原件 | 3 | 纸质或电子 | 无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是 | 土地复垦方案(有资质的公司编写).JPG;土地复垦费用监管协议.JPG | 无 |
| 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土地复垦保证金的支付凭证 | 原件 | 3 | 纸质或电子 | 无 | 申请人自备 | 申请人自备 | 是 | 土地复垦保证金支付凭证.jpg | 无 |
办理流程
|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办理时限 | 办理结果 |
| 受理 | 受理 | 当场 | 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书 |
| 审查 | 1、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2、对是否符合条件,提出初审意见。 | 当场 | 初审意见 |
| 办结 | 对审查意见、申报资料进行全面审查,签发许可和不予许可的决定。 | 当场 | 审批意见 |
流程图
行使内容
无
法律救济
| 行政复议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 无棣县人民政府 | 山东省滨州市无棣县富强街69号政务中心东附楼司法局二楼225室 | 0543-6781359,0543-6781360 |
| 行政诉讼 | 部门 | 地址 | 电话 |
| 无棣县人民法院 | 山东省滨州市无棣县院前街6号人民法院四楼407室 | 0543-7018626 |
中介服务
本事项无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 问题 | 无 |
| 解答 | 无 |
咨询方式
-
窗口地址:山东省滨州市无棣县星湖十路37号无棣县政务服务中心二楼西侧一窗受理E02-E09号窗口
邮寄地址:山东省滨州市无棣县星湖十路37号无棣县政务服务中心二楼西侧一窗受理E02-E09号窗口
电话:0543-7081051;0543-7081054;0543-7081025
电子邮箱:wdspjyd@163.com
从收到申请单开始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