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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棣县国土资源局
职能配置及内设机构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国土资源的政策、法律、法规;拟定我县管理、保护与合理利用国土资源的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编制和实施全县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参与报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审批的城镇总体规划审核,参与大中型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指导审核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矿产资源调查评价,编制矿产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规划、地质勘察规划、地质灾害防治和地质遗迹保护规划。
  (三)监督检查全县土地、矿产依法利用情况,依法保护土地、矿产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承办并组织调处权属纠纷,查处土地、矿产违法案件。
  (四)拟定并组织实施耕地特殊保护和鼓励耕地开发政策;实施农地用途管制,组织实施基本农田保护,指导并实施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和开发耕地的工作;组织实施占用耕地补偿制度。
  (五)贯彻实施国家和省地籍管理办法,组织全县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指导和实施土地确权、城乡地籍、土地定级和登记等工作;负责全县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使用权的登记发证工作。
  (六)拟定并组织实施全县有关土地资源、土地市场管理和政府收购、储备土地的管理办法;按规定制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处置方案,组织和指导农村集体非农土地使用权的流转管理。
  (七)组织和指导全县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的评测、确认土地使用权价格、承担报国务院、省政府和市政府审批的各类用地的审查、报批工作。
  (八)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管理矿产资源探矿权、采矿权的审批登记发证和转让审查、审批登记;审查监督评估机构从事探矿权、采矿权评估资格,确认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结果;承担矿产资源储备管理和地质资料汇交工作;依法实施地质勘查行业管理,审查确定地质勘查单位的资格,管理地质勘查成果。
  (九)组织监测、防治地质灾害和保护地质遗迹;依法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和评价工作,监测、监督防止地下水的过量开采与污染,保护地质环境;负责大中型建设项目地质环境的可行性论证报告的审查;承办具有重要价值的古生物化石产地、标准地质剖面等地质遗迹保护区认定申报事宜;依法参与开办矿山的立项审核,对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进行监督管理。
  (十)开展国土资源管理宣传教育,组织全县国土资源系统业务培训、推进科学技术进步、推广科技新成果、组织开展国土资源行业的对外合作与交流。
  (十一)管理使用好国家、省、市拨付的土地开发整理和地勘费等有关专项资金,筹措国有土地收购、储备的专项资金,负责监督、兑付征用土地的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按规定做好矿产资源、土地税费征收和使用的有关工作。
  (十二)承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县国土资源局设4个职能股(室)。
  (一)办公室
  其职责为:协助局领导组织协调机关日常工作,负责局机关文秘、档案、信息、保密、保卫、督办、有关综合性材料的起草、重要会议的组织、机关后勤保障及财务管理工作;负责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承办有关听证事宜;参与国土资源行政案件的复议及行政诉讼;负责国土资源管理的综合调研工作;组织实施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
  (二)执法监察股
  其职责为:负责对全县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开展对土地规划、农地转用、土地征用、土地资产处置、土地使用权交易行为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土地、矿产违法案件,负责国土资源管理的信访工作。贯彻实施国家和省有关地籍管理办法;组织实施土地调查、动态监测、地籍调查和统计的技术规范、标准;组织土地资源现状调查、动态监测、地籍权属调查、变更调查及统计;拟定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和权属纠纷调处规则和权属管理办法,承担调处土地权属纠纷,负责土地确权和土地登记、发证管理工作。
  (三)规划管理股
  其职责为:组织编制全县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草案;编制基本农田保护、土地复垦、土地整理开发等专项规划草案;研究拟定国土资源整治的政策措施;拟定全县土地供应政策;编制并实施年度土地利用计划;负责建设项目用地的预审和国土资源综合统计工作;组织参与城镇规划的审核工作;负责全县航空摄影、遥感测绘的协调工作。
  (四)耕地保护股
  其职责为:拟定全县耕地特殊保护、鼓励耕地开发、农地保护、土地整治、农地转用、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和开发耕地的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农地用途管制和实施基本农田保护;承办县政府报市政府、省政府和国务院批准的农地转用、征地和土地开发审查、报批工作;负责实施占用耕地补偿制度;具体负责国家、省、市、县重点建设项目统一征地的组织协调工作;组织实施土地使用权出让和土地转让、土地资源管理的法规、规章、政策;负责国有存量土地使用权划拨、出让、转让、租赁等管理工作;组织和指导农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管理,农村集体非农土地使用权的流转管理;组织实施基准地价、标定地价评测;审核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处置方案;确认土地使用权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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