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计生委关于规范计划生育统计
信息核查工作的通知
滨计育字[2004]21号
各县区计生局、开发区社会事业发展局:
  为进一步强化我市计划生育统计工作,提高统计质量,保障统计资料的真实、准确、及时,客观、公正地评价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工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山东省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工作管理办法》、《山东省育龄妇女信息管理规范(试行)》,现就计划生育统计信息核查工作通知如下:

  一、核查对象及范围

  滨州市所辖乡镇、街道办事处所有村(居)、单位(除中国人民解放军、武装警察部队现役人员以外)的有关人员。

  二、核查内容

  根据微机信息和国报表统计数据,主要核查以下内容:

  1、已婚育龄妇女漏统情况;

  2、已婚育龄妇女现有子女数量及性别;

  3、三年来人口出生(出生年度、性别、胎次、是否符合政策)及收养情况;

  4、各种避孕节育措施落实情况;

  5、其它有关指标统计情况。

  三、信息核查时点

  人口出生(包括收养)信息以最近统计信息为参照,核查三年来的出生情况;其它内容,以最近统计信息为参照,核查本统计信息上报的时点情况。

  四、核查人员组成

  核查人员由市计生委机关及直属单位工作人员组成。

  五、核查程序

  1、市计生委对各县区上报的已婚育龄妇女微机数据和国报表锁定并作备份,锁定的数据光盘及报表指定专人保存。微机数据和报表每次锁定日期一般为每季度末。

  2、市计生委信息核查采取自带车辆,不经县乡随机(有群众举报的结合举报情况)进村入户调查的方法,入户调查不许当地人员陪同,调查结果不现场反馈。调查资料当天密封,信息核查小组组长及组员在密封签上签字后由专人保存。

  3、信息核对。市计生委对调查资料与锁定的数据信息核对,并推算有关工作指标水平及统计合格率。

  六、信息核查结果使用

  (一)为市委、市政府每季度对乡镇、街道办事处工作指标排序提供依据。

  (二)统计合格率列入对各县区、乡镇、街道办事处人口与计划生育年终考核。

  七、信息核查工作的组织与实施

  信息核查工作由市计生委领导,市计生委规划统计科组织实施,有关科室单位参加,市计生委纪检、监察室负责信息核查工作的监督检查。

                                      二○○四年五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