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党委、政府,县直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进一步稳定我县低生育水平,加强基层基础工作,根据县委、县政府研究的意见,特作如下通知:
一、高度重视,明确责任。一是高度重视。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事关国家发展稳定和长治久安,任务艰巨而繁重,必须常抓不懈。各级各部门和单位要切实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建立责任追究制,确保把各项工作落到实处。二是明确责任。各级各部门和单位的党政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是直接责任人,计生专(兼)职干部是主要责任人,都应从讲政治的高度出发,立足本单位实际,积极主动地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二、落实待遇,严格奖惩。一是落实待遇。各乡镇要落实好村计生专职主任正村级待遇;县直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要落实好计划生育专(兼)职主任每月30元的岗位津贴。二是严格奖惩。对未完成人口与计划生育责任目标,被列为重点帮扶和重点管理的单位和村,对其党政主要责任人及计生专(兼)职干部视情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和经济处罚,具体规定如下:(1)对出现计划外生育的县直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给予一票否决;对其主要负责人和计划生育专(兼)职主任,依据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2)对被列为重点帮扶村的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计划生育专职主任在全乡镇内通报批评,扣发当年工资的20%;同时,对乡镇计生办包该村人员在全县计生系统给予通报批评,扣发全年工资的5%。(3)对被列为重点管理村的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计划生育专职主任视情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并扣发全年工资的50%;同时,对乡镇计生办包村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并扣发全年工资的10%。
二OO四年三月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