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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县城规划区范围内,行使下列行政处罚权:
1、行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设施。
2、行使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影响城市规划的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对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逾期不拆除,以及在批准临时使用的土地上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置城市雕塑、建筑小品和大型广告牌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3、行使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4、行使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5、行使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和建筑施工噪声污染的行政处罚权;对未采取密闭措施或者其他防护措施,运输、装卸或者贮存能够散发有毒有害气体或者粉尘物质的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对未采取防燃、防尘措施,在人口集中地区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砂石、灰土等物料的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对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产生有毒有害烟尘、恶臭气体物质的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对在人口集中地区、交通干线附近以及当地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物质的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对饮食服务业违反规定排放油烟、在城区内露天烧烤食品污染环境等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对建筑施工造成大气污染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对向城市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市垃圾和其他废弃物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6、行使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在城区道路、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无照商贩和违反规定随意摆摊设点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对涉嫌无照经营行为查处时,可以查封、扣押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活动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商)品。
7、行使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侵占、破坏城市道路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放规定的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对在道路上违章停放车辆,驾驶员不在现场或拒绝将车辆移走的,可以将车辆拖至不妨碍交通或指定的地点。
8、行使食品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未取得食品卫生许可证或伪造卫生许可证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对未取得健康证明而从事街头饮食摊档经营等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9、行使文化市场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在中小学校周围违法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和台球、电子游戏机经营点等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对未经许可擅自从事营业性文化活动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10、履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在县城规划区范围内,行使下列行政管理权:
1、对在城市道路及道路两侧停放车辆、固定或流动摊位占道经营行为行使行政管理权。
2、对在城市街道两侧、公共场地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的行为行使行政管理权。
3、对设置户外广告、门头牌匾、霓虹灯、标语、宣传栏、电子显示牌、灯箱、画廊、橱窗等行为行使行政管理权。
4、国家法律、法规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行政管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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